村委会未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简要案情】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诉称,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新华镇利平村村委会、新华镇镇政府未与原告协商,擅自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随后强令原告与被告新华镇某村委会(简称“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后,镇政府派人用拖拉机强行推倒原告地里的玉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利平村村委会与原告被告某村委会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货协议无效,并责令恢复土地原状,赔偿青苗损失差价款9万元。被告利平村村委会辩称,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与原告、某实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某实业有限公司用地前取得了原告口头同意,不是强行推地。利平村村委会为不签约的10户农户提供以地换地的补偿方案,但原告不同意。被告镇政府辩称,其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也未派人用拖拉机强行推掉地里青苗。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某村委会与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未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直接将耕地变成建造种鸡厂的用地。被告某村委会讨论将原告土地承包给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只召集了涉及的101户农民参加,作出的决定没有得到法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某村委会租赁原告的承包地再转租给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以,法院判决利平村村委会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利平村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租货协议无效。原告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两被告与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与原告协商一致,非法占用原告承包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原告承包的土地已建成鸡舍,返还土地已不可能,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某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补足原告王某等48人青苗损失费62629.11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利平村村委会未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地协议,将耕地直接变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并违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行土地转租,因此,租地协议无效,某实业有限公司被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因非法占地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