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四问”,江小涓院长这样说
导语
10月25日下午,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联合主办,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伏羲智库、北京信百会信息经济研究院共同承办的数据治理研讨会在伏羲智库北京办公室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江小涓教授作了现场引导发言。
江小涓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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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数据治理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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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数据产品的权属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
任何市场或社会要有效运转,都需要秩序。秩序可以内生于市场和社会,即自发秩序,也可以外生于监管和法治,即制度秩序。
自发秩序内生于市场运行自身,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基础,是市场秩序的重要部分,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交易自愿、讨价还价、遵守约定、履行合同等,都是自发形成且有效运转的。不同细分市场上也有各自的交易规则,诸如先到者得(排队)、价高者得(竞价)、必需者得(急诊)、有运者得(抽签)等等。但无论哪种规则为主,只要是交易者有选择、可预知,就能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转。
自发秩序虽然是基础,但时常不足以保护市场有效运转、消除市场产生的负外部性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监管和法制也不可或缺。比如防止垄断、防止侵占他人权益等。这些都是为了构建市场中的共同行为底线,不能让少数不守秩序的人占便宜,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自发秩序之所以广泛发挥作用并构成市场秩序的基础,是因为市场交易或交换的基础是基于个人能力差异和资源条件形成的互补和互利,各方都能从交易中获益,因而有足够意愿和动力。对政府来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没有如同市场交换那样的广泛互利基础,需要依靠行政部门及其员工的公共立场来推动。但是,个体交易中的精细计算和各方剩余非当事人无法感知,因而在由政府判断损益并规定他人之间的交易规则时,容易形成认识和利益偏差。因此,在那些竞争正常、产权和契约得到维护的情形下,就让自发秩序发挥作用,政府主要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
这些认识和规律在数据时代是否适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研究在过去二十多年中,数据市场上存在哪些自发秩序?如何运转,是否有效?可否期待监管者或任何非交易双方的“外人”能够计算出海量数据中的每笔价值或交易价格?或者为数据价值计算规定出公式或规则?这些都是重要判断。如果数据市场或数据社会形不成有效的自发秩序,不能依靠竞争、依靠主体间的博弈维护交易秩序和稳定预期,不能促进创新,那是否就意味着需要形成一个行政监管和法律秩序为主的经济和社会?如果延展讨论,将数据视为公共品,那情形更为复杂,其竞争性排它性的特点并不能由其它类型公共品推及,因此也远非一句“由国家背景的公司运营数据”就能解决难题。数据的权属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是一个大问题,预示着数字时代和数据市场是否与“市场经济”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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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平台自治能否用于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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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政府如何有效监管数据市场?
在传统监管理念中,政府政策法规和法律需要考虑周全,出台后长期稳定执行,不能“朝令夕改”。然而,数字时代数据治理,监管对象和监管环境都在快速变化,特别是平台规模大、数据交易量大,垄断问题和其它不正当行为易于产生,影响快速蔓延,大而不能倒的问题特别突出。因此,监管制度和政策法规不要总是寻求长期稳定,不要总是寻求全面完善,不要总是寻求普遍适用,而是应该及时敏捷出台,及时修改完善,及时迭代升级,甚至可以一事一议,一个平台一策。总之,应对多变数字世界,监管自身也需要不断创新,需要更新理念和方式,同时,社会对监管部门也要有合理的期待和评判标准。
来源: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