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名称”不可少,对权利要求保护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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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评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566号

  (2012)苏知民终字第0021号

  【裁判要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的内容之一,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案情介绍】

  哈尔 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于2005年7月7日申请、并于2007年4月4日获得“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82911.4。星河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6为其权利基础主张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生产的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侵犯其专利权。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独立权利要求2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B、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C、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D、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独立权利要求6为: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A、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B、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缠绕装置;C、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

  经比对,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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