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设计资质对设计合同效力与设计费结算的影响简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从事工程设计与鉴定行业近六年,获得结构工程师中级职称。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以及行政征收、共有物分割合同领域的法律服务。
摘要:随着建筑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住建部已相继出台了各类规范性文件用以响应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2014年,住建部将专业承包资质由60个压缩至36个;2015年住建部取消了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关于施工资质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及无效施工合同如何进行结算,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但设计资质对设计合同效力产生何种影响,以及设计合同无效后设计费用如何处理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将结合相应法规及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设计资质、合同效力、设计费
目前我国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各个资质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1.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拥有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2.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甲、乙、丙级。拥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拥有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拥有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行业分类: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建筑。
3.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丁级仅限建筑工程设计。拥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拥有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拥有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拥有丁级资质(仅限建筑工程设计)的企业可以从事以下工程设计:
(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2)一般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3)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构筑物: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建筑行业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与人防工程设计专业。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指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八类专项资质标准。其中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
具体到建筑工程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
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与技术服务。
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包括轻钢结构)设计与技术服务。
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的设计与技术服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设计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无资质及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揽工程设计予以禁止。司法判例均持未取得资质的设计合同无效之裁判观点。
1. 名为设计优化实为从事设计活动的,应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的设计合同无效,设计费可综合考虑人数及职称、设计服务时间、设计人员薪资报酬平均水平及相应的差旅费、评审费等费用基础计取设计费用。
(2019)最高法民申974号判决书(摘录):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本案正国优公司与中汇国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中约定由正国优公司对工程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并提交最终的优化图作为劳动成果,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同时,因《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第2.3条约定正国优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设计院不能及时改图、出图情形下由正国优公司改图、出图,直接将设计成果转化为新的设计图,所以正国优公司的工作实质上有替代设计院的工作内容,这表明正国优公司并非仅对已有设计提供优化建议,而是进行新的替代性或补充性的设计,本案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汇国银公司提到是优化而不是设计是针对正国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作出的抗辩,不能视为中汇国银公司自认正国优公司做的是优化而不是设计,而且中汇国银公司在原审中明确提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涉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不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本案中正国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及咨询、装饰设计,在税务登记证中明确注明“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后方可经营”,但正国优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等相关证据,故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无错误。
正国优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本案二审判决在综合考量正国优公司设计人员人数及职称、设计服务时间、设计人员薪资报酬平均水平及相应的差旅费、评审费等费用基础上,酌定设计人员每人每月4.9万元,共计171.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2. 名为设计组织者,但实为从事设计活动的,应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的,设计合同无效。
(2018)最高法民申1961号判决书(摘录):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及《承包合同》的效力《设计合同》约定,“康阳公司委托际高公司进行吉粮花园项目的除湿(含热回收)新风系统、平面式空调系统、空调的能源系统、负荷计算和建筑墙体的保温隔热系统的设计。……际高公司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康阳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康阳公司应合同约定向际高公司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康阳公司向际高公司支付了设计费6.8万元。案涉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与设计费的支付系际高公司与康阳公司约定的主要对待给付义务,原判认定康阳公司与际高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际高公司虽声称其为设计组织者,《设计合同》亦约定了际高公司的德国合作伙伴及清华大学参与案涉工程的设计,但康阳公司与第三方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际高公司仍为建筑设计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际高公司自认没有设计资质,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3. 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设计未遵守设计资质有关规定的设计合同无效,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成果合格的,设计人可取得相应报酬。
(2017)最高法民申1610号判决书(摘录):本院经审查认为,嘉珀公司提出本案应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嘉珀公司作为香港设计企业,在不具相应资质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审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认定违反该法规定会损害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权,并由此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鉴于案涉设计活动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类似,嘉珀公司对工程设计投入了劳务和智力劳动,和昌公司取得了嘉珀公司的设计成果,即使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和昌公司亦应对取得嘉珀公司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因此,二审法院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和昌公司是否应就其取得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作出认定,判决驳回嘉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
以上案例可以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因设计成果为设计单位应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而形成的智力成果,相关图纸返还后不再具有价值,因此在主流司法判例中均遵循以下判决思路:设计合同无效,就设计单位已完成设计的部分,若委托人无证据证明设计不合格或设计成果非由该设计单位完成的,则委托人就已完成设计部分支付的设计费用不予退还或酌情折价;就设计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因合同无效而无需继续履行。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包括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要求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从建设单位的角度来考虑,为了建设单位有效规避由于设计资质问题所引起的设计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笔者作如下建议:
1. 设计合同应与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签订,由其出具专业设计图纸,即可合法合规的完成该工程的报建、审图工作,并可确保合同效力,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2.若仍需与无资质设计公司就设计事宜签订合同,则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1)与无资质设计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由无资质设计公司提供设计咨询、效果图制作等与专业设计、施工无关的内容、建议和管理服务。与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另行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委托有资质设计公司完成需要设计资质的设计工作、出具专业设计图纸。
(2)建设单位与有资质设计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直接约定由无资质设计公司与有资质设计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为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服务,其中无资质设计公司负责设计的咨询、建议和管理服务;有资质设计公司负责需要设计资质的设计工作、出具专业设计图纸。无资质设计公司与有资质设计公司签订设计联合体协议,作为《工程设计合同》的附件。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话:138 1840 3951
题图来源 | 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