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四十九)——从江西丰城三期电厂11.24事故处理,看施工侵权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连带性

编者按

今日“树英说”继续围绕时效问题“作文章”,朱树英律师为我们带来的案例是江西丰城电厂“11·24”坍塌事故,借以讲述施工侵权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连带性。

谈起发生在2016年11月江西丰城电厂那起坍塌事故,可能很多人还是记忆犹新,当年11月24日早晨7时40分许,采取EPC方式发包的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整体坍塌,73名正在平台施工作业的农民工转瞬间命丧现场,其中最小的23岁、最大的53岁,另致地面施工人员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197.2万元。

惨烈的事故至今提起仍让人心有余悸,教训之深刻,代价之惨痛,令人扼腕。在分析施工企业履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赔偿时效问题时。朱树英律师为我们指出了一个需要注意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朱树英主任看来,作为特别重大事故,江西丰城三期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毫无疑问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侵权责任情况。那么据此分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了需要注意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点呢?朱律师未雨绸缪,从施工企业角度出发,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提出解决方案,详述了施工企业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应当注意的一些实务细节。

更多关于这一案例的分析和解读,让我们走进今日“树英说”细细品读吧!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四十九)——从江西丰城三期电厂11.24事故处理,看施工侵权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连带性

朱树英

树英说

时效篇

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和纠纷主要围绕施工合同展开,针对工期、质量、造价的合同主要条款,企业要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应的证据管理工作应当把合同约定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施工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开放的过程,从开始进场到最终移交,施工企业不仅会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生正常的联系,还会受到其他的形形色色的情况影响。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以合同约定为必须条件,一旦发生施工现场的侵权行为,承发包各方当事人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设有法务管理体系的施工企业对此该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点,如果不能准确、妥善处理就会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在时效部分的这一篇,我将就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赔偿时效进行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上述条款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施工合同履行是一个多方主体互动的过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伤事故就是一种最常见的情形。发生该种情形时,施工企业须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整理提交证明己方无过错的证据,方有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企业有必要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时效进行专门研究。

一、江西丰城电厂11.24事故处理,说明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企业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江西丰城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是近年来发生的一起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项目建设方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因事故产生的各类复杂法律问题,通过比选方式委托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总所)和南昌分所共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由我担任法律服务的负责人。为此,我们组织了总所和南昌分所的精兵强将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及时、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项目建设方的高度评价。

丰城电厂三期扩建项目位于江西省丰城市,总投资额76.7亿元,拟建2台1000兆瓦燃煤发电机组,两台机组计划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分别投产发电,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两座高168米、直径135米的双曲线型自然通风冷却塔。2016年6月18日,该项目由土建施工阶段进入安装阶段。2016年9月13日,丰电三期工程曾举行“协力奋战100天”动员大会。工程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要强化施工现场工作调度,施工单位要增加人员、设备投入,抢抓晴好天气,加快施工进度。2016年11月24日早晨7时40分许,项目现场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整体坍塌的特别重大事故,73名正在平台施工作业的农民工,最小23岁、最大53岁,转瞬之间命丧现场,另致地面施工人员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197.2万元。

2016年11月27日16时,该事故的施工方——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公布事故赔偿方案:施工企业现在工作已进入对家属赔偿阶段,兑现“就高不就低、足额赔付”的承诺履行赔偿责任,经协商,最终确定赔偿标准为120万元;此外,家属在殡仪馆所支出的费用也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在事故发生后4日内,保险业按照最高保额预付了73名死亡人员保险赔款8760万元,每人获保险赔款即为120万元。

上述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第一时间派出事故调查组。2017年9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全文发布了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果包括:建议追究各参建方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刑事责任计31人;责令工程总承包商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2000万元;吊销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2000万元等。2018年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因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细化监理措施,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拆模行为,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决定给予其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至此,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均因该事故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关工作人员也被追究了行政和刑事责任。

该事故是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事故处理不光涉及到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比履约过程中因工期、质量或造价引起的违约责任,侵权行为除赔偿侵权行为所致的经济赔偿,可能还要承担刑事的、行政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对于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二、《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房屋、桥梁倒塌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安全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侵权责任法》为此专门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作了规定。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是有不同意见的。有的意见认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对此做出加重民事责任规定,从而促使建设单位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有的意见认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原因复杂,建议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没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最终,《侵权责任法》将建筑物等设施倒塌侵权的责任列入,而且区分了建筑物脱落、坠落与倒塌的不同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这两条规定对比可以发现,因搁置物、构筑物、悬挂物侵权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侵权一般情况下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第85条的脱落、坠落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而第86条的倒塌则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如楼房倒塌、桥梁的桥墩坍塌、电视塔从中间折断、烟囱倾倒等。很显然,江西丰城三期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侵权责任情况。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事故情况出现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了注意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还尚有以下注意点:

1、侵权行为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应当按照诉讼时效期间主动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一款强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施工发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应仅关注于赔偿,还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追偿。一般来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勘察、设计单位。

我国《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据此,造成建筑物塌陷等事故,责任人有可能要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2)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据此,造成建筑物塌陷等事故,责任人也有可能应向监理单位追偿。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此外,《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造成建筑物塌陷等事故,责任人也有可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侵权的情况极有可能同时也是安全责任事故,需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其时效也有特殊之处。

我国对包括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责任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同样规定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由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是特别重大事故,因此有关单位除了承担侵权责任,还需承担行政责任,相关工作人员也依法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3、侵权行为各种责任竞合的处理。

由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侵权的原因错综复杂,有可能造成各种责任的竞合,这就涉及到责任的竞合及相应时效的计算。对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对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追究还会对时效的计算有影响。《时效制度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据此,因为侵权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符合“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

三、有关企业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时,应高度重视工伤保险的作用,以此为途径保证赔偿的及时性。

通过本文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之所以能够及时作出赔偿,与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这就体现了保险在工程侵权特别是发生事故时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的保险业务主要有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三类,具体险种约有20余种,工程险在一般操作中被归类在财产类险种内,其核心内容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所谓工程保险,是指以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了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前者是以承保的建筑工程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适用《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后者是以承保的安装工程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适用《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工程保险的范围还包括了建筑施工中的机器损坏保险、科技工程保险、船舶工程保险等。此外,工程保险另可附加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在本案中,对现场伤亡施工人员起到赔偿作用的是可以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具体为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就是说,该保险所承保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依法依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赔偿,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许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鉴于保险对于维护工程建设参与方权益的重要意义,施工企业有必要加强对其时效的理解,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及时赔偿。

1、《保险法》的诉讼时效规定。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涉及到《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施工企业应予以注意。

2、《保险法》的理赔时间规定。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及该条款规定要求保险人及时理赔。

3、施工企业的及时协助义务。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由此,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有及时告知和协助的义务,而保险人也有在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一次性通知的义务。

四、施工企业在发生侵权行为后还应当注意的实务细节。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既然在履约过程中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损失,自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且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受到了民事诉讼有关时效规定的制约。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特点以及建设工程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开放性,施工企业对于履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还应了解以下情况:

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履约过程中常常竞合但大多情况下选择追究违约责任的原因。

施工企业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各方面,比如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等,这种情况下很多侵权行为同时又是违约行为,存在责任的竞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和《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损害方只能择一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一般因为合同对于违约和赔偿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受损害方倾向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通说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可以发现,相比较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没有包括损害事实。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不存在确定的损害事实,法官是难以认定侵权行为的,这也是现实中很多被损害方倾向于追求违约责任的原因之一,因为只要认定了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责任方即需要按照合同赔偿,损害事实并不是赔偿的必须理由,这对被违约的一方是有利的。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凡事都难以绝对。如果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能争取到更多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拘泥于违约责任。

2、由于侵权行为的突发性和多样性,对侵权责任的追究更加考验施工企业包括时效在内的法律意识和综合证据管理能力。

本文案例中,因为现场违规拆除模板导致在建构筑物底部坍塌,瞬间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凸显了侵权行为的突发性,相较于合同纠纷的暗藏伏笔和反复来回,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能就是在一刹那或不经意间。而且,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凡是能够想象到的都有可能出现,没有想象到的也有可能出现。在本系列文章第7篇《上海“欢乐谷”侵权赔偿案当事人以书证隐蔽工程验收单自证无过错》我列举的案例中,运载高温沥青混凝土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因驾驶员未看清撞上高出路基的电缆井而侧翻,车辆运载的热沥青倾覆造成了路面沥青施工企业的财产损失和现场工人的人身伤害,由此,现实当中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可见一斑。

正是因为侵权行为的突发性和多样性,使得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体制即使较为完备也有可能在处理时面临一定的难度。只有拥有优秀的法律意识和综合证据管理能力,并且制定了相应的预案处置措施,施工企业才有可能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对包括赔偿时效在内的问题做妥善的处置。

综上,由于施工企业的履约过程是以合同作为前提和基础,现实当中对施工企业权益的损害又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因此侵权行为相较于违约行为往往得不到施工企业的足够重视。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开放性,一旦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失,就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生存发展形成巨大影响。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对履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保持常备不懈的状态,对于侵权行为时效规定的细节也须充分了解,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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