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从事实体经济创业的“失信被执行人”,是否一定要强制执行?
针对目前社会上大批“失信被执行人”的产生,社会诚信体系受到挑战和动摇,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整治这个人群,方向正确,利国利民。但是,除了“限高令”“黑名单”“老赖”“拘留”等等这些措施以外,是否有更好的途径解决和缩小“失信被执行人”的这个群体?我认为,“堵”不如“疏”。如何疏导?
一,财务托管
对于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不要直接扣上“老赖”的帽子,不要一棒子打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扶持他们把企业做好,留时间和空间。对于企业,可以采取财务托管,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从利润中强制执行一部分用于债务清偿。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部分创业者,由于遭到惩戒而导致企业破产,同时也能保证债权人合法所得。
二,股权转让
对于一些短期内出现资金困难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要对其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有市场前景,有利润产生的企业,可以先强制执行其股权,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其股权结构进行改变,可以债转股,可以变更法人,可以转让或者拍卖。不能用“黑名单”“老赖”这些简单粗暴的方式把它搞死。
三,缓期执行
可以借鉴我国《刑法》上关于缓刑方面的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用缓期执行,不要马上曝光,不要迅速给一个企业制造污点,这样雷厉风行搞垮一个企业很不理智,对于债务双方都是得不偿失。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和个人,按期到执行局报到,按期接受财务监督,按期给债权人和法院执行人员汇报沟通。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可以直接刑拘,但不要给企业留下伤疤,要留有余地。
四,计划还款
强烈建议我们的司法实践,对于债务问题的判决,不要一味迁就于债权人,要根据债务双方的债务构成,导致纠纷的原因进行深度剖析,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等债权人,以及单方面无理由抽贷断贷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督导和打击。在目前形势下,有很多债务关系的形成,受害者不是债权人,而是债务人。对于事实存在的债务,针对不同情况,可以判决分期,而不是和债权人协商。
总之,对待目前的债务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这不是解决目前“失信被执行人”群体增加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对于实体经济创业者这部分人,我认为,以上的几条途径可以有效解决目前社会上诸多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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