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百起不起诉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3个无罪辩护要点

梁汉律师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犯罪目的为牟利。

关于罪与非罪问题,主要从一些几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是否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2)是否实施了走私行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3)偷逃税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4)指控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闭合证据链;

为此,笔者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检索了上百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不起诉案例,通过整理、分析与归纳,提炼出23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无罪辩护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无罪辩点1:行为人系仓管,负责货物出仓、理货与发货,现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明知公司存在走私行为仍参与工作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某甲为被告单位**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涉案货物的进出仓、理货、发货等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走私行为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难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穗检公二刑不诉〔2018〕19号

无罪辩点2:行为人仅负责管理走私账户资金与转账,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走私还为其提供帮助存疑

审查要旨:胡某某在帮助刘某某管理走私资金账户,为其转账、打款时,其主观是否明知系走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潍检三部刑不诉〔2021〕6号

无罪辩点3:偷逃税额未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审查要旨: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其一,陈某甲、陈某乙早在2012年11月至2017年7月就已实施走私行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则于2017年7月才开始为肖某某对账,其行为对确定报关价格、实施报关进口松脂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应受惩罚性,不属于犯罪行为。其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虽然主观明知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报关进口松脂,且根据肖某某的安排注册成立赣州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松脂进口经营单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所偷逃税额为人民币8.895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达到“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标准。曾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漳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无罪辩点4:不排除行为人对公司走私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的可能性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卓某某明知**集团走私而通过审批等方式领导、组织、指挥该公司相关人员实施走私,无法排除卓某某辩解其对公司走私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的可能性。

参考案例: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22号

无罪辩点5:走私物品品种不明,价格鉴定与计税核定缺乏合理依据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朴某某走私的中药材系悬钩子属中具体何种,从而导致价格鉴定和计税核定缺乏合理依据。因此,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公二刑不诉〔2016〕1号

无罪辩点6:行为人是否有偷逃税款故意以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数额不清

审查要旨:本院经审查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查清是否存在虚假订单、涉案货物的真实购买途径、涉案单位是否有偷逃税款故意、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及损失数额等,但补侦未果。

参考案例:沪检三分二部刑不诉〔2019〕50号

无罪辩点7:货物价格真实,被害单位是否具有走私行为存疑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货物的真实价格,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广东**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穗检公二刑不诉〔2020〕14号

无罪辩点8:不改变合同总价,按客户要求对公司走私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的可能性,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

审查要旨:在不改变合同总价及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实施了拆分外贸合同、发票、拆分货物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参考案例:京三分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

无罪辩点9:擅自内销保税货物,但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而牟利的故意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单位**实业公司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其主观上没有通过偷逃税款而牟利的故意,该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参考案例:银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无罪辩点10:受领导指派完成相应工作,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而牟利的故意存疑

审查要旨:郑某甲作为**,受领导指派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及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16号

无罪辩点11:因法律修改,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保税规定

审查要旨:2016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公告》(2016年第67号),规定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根据该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保税规定,不存在偷逃税款问题。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东检刑不诉〔2020〕66号

无罪辩点12:行为人参与运输走私成品油19余吨,达不到追诉标准

审查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张某某知道参股的小船用于走私柴油运输的时间点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其参与运输的走私柴油数量和金额进行认定。现有证据证实,其只能对最后一次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张某某自述系被动投资,只是中途获悉投资的小巴船从事走私行为,没有撤回投资,属于帮助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张某某提供银行卡行为也无证据证明系为了帮助走私。综上,现有证据证实张某某参与运输走私成品油19余吨,达不到追诉标准(个人走私犯罪追诉标准为偷逃税款10万元以上),其他涉嫌走私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苏检诉刑不诉〔2019〕9号

无罪辩点13:首批外贸单,行为人未参与进口报关,仅听从同案人安排向报关公司等支付钱款,现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对低价申报进口货物知情

审查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虽然同意王某某要求,以*甲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帮助孙某某、王某某进口PPG浮法玻璃,但该笔业务系*甲公司首笔外贸业务,且由王某某具体负责进口事宜。事先,王某某没有明确告知在进口玻璃过程中会低价申报;事中,顾某某及*甲公司没有参与进口报关等事宜,仅听从王某某安排向货代公司、报关公司及孙某某等人支付钱款,差额货款支付系孙某某完成,虽然*甲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汇款给孙某某违反财会制度,但尚不足以就此推定顾某某、*甲公司对王某某等人低价申报进口货物知情;事后,顾某某及*甲公司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且对王某某、孙某某伪造从*甲公司陆某某处借款200万元借条的事情毫不知情,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顾某某有明知孙某某、王某某走私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

参考案例:沪检三分诉刑不诉〔2017〕11号

无罪辩点14:涉案货物是否属于旧机动车存疑

审查要旨:侦查机关对本案中涉案三辆小轿车是否属于“旧机动车”,以及**公司人员联系上海海关相关人员的具体内容等事实进行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补侦未果。

参考案例:沪检三分诉刑不诉〔2017〕24号

无罪辩点15:行为人在提交相关商品归类申请时,虽存在将两个型号的产品合并成一种产品的品名进行申报的行为,但其同时提交了两个产品介绍的材料,现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明知海关对其公司产品具有明确税则归类意见的情况下,仍伪报税则号进行走私

审查要旨:**公司提交相关商品归类申请时,虽存在将两个型号的产品合并成一种产品的品名进行申报的行为,但其同时提交了两个产品介绍的材料;尽管在之后进口4批LED发光显示模块时,按照进口关税税率为0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但因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明知海关对其公司ILITE系列产品具有明确税则归类意见的情况下,仍伪报税则号进行走私,也不足以证实该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具有试图混淆产品型号以达到骗取零关税归类的主观故意以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此外,邓某某在该公司进口第一批货物后离开公司出境,实际处于离职状态,证实其参与后期三批货物走私进口的证据亦不足。综上,上海海关缉私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沪检三分诉刑不诉〔2017〕9号

无罪辩点16:被告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虽在进口环节少缴了运保费增值税,但进口货物基本已在国内销售完毕并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然本人或指使他人实施了在报关单据上修改真实贸易方式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偷逃进口环节海关所代征的运保费增值税。另外,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虽在进口环节少缴了运保费增值税,但涉案64票进口货物基本已在国内销售完毕并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参考案例:京三分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无罪辩点17:国内成交价格与进口申报价格之间的差额,是买方佣金还是低报价格不清

审查要旨:国内成交价格与进口申报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否系买方佣金或低报价格,因缺乏相应证据导致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苏检诉刑不诉〔2019〕2号

无罪辩点18:关键证人未到案,被告单位是否明知该物流公司实施了转口贸易申报进口用矿泉水替换化妆品偷逃应缴税款存疑;被告单位支付的款项性质不清;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被告人偷逃数额多少存疑

审查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单位“明知公司购买的化妆品是非正常方式进口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委托物流公司将韩国产化妆品从天津口岸走私入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涉案人“张某某”、“金某某”均未到案,现有证据物流公司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系韩国的“金某某”委托进口,不认识“张某某”,知道林某某、纪某某是国内收货人,但不认识林某某、纪某某,不能证实被不起诉单位的林某某、纪某某明知该物流公司实施了转口贸易申报进口用矿泉水替换化妆品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犯罪事实。第二,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的指示,负责向'张某某’支付货款、'运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支付货款的银行往来等证据只能证实被不起诉单位支付了货款,无法体现是否支付了“运费”。每公斤支付6000韩元的“运费”,只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纪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该公司“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证据不足。第三,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83133.3元”证据不足。海关核定税款依据的被不起诉人签字的“返单”,系被不起诉人自己提供,侦查机关没有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提取规范进行提取,导致证据效力存疑。

参考案例: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19号

无罪辩点19:相关证据缺乏,行为人偷逃税款的数额多少存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缅甸出售走私柴油的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微信不存在交易信息,虽然从公安卡口获取刘某某25次驾车的信息,但是不能准确计算出刘某某偷逃税款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无罪辩点20:走私货物的数量多少不清

审查要旨:本案中,虽然朱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安排携带走私入境化妆品的情况下参与销售,与走私罪犯通谋并提供了帮助,但认定其参与走私犯罪数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8〕7号

无罪辩点21:无法证实被告单位对外付款途径,无法排除被告单位辩解货物系他人所购委托加工可能,被告单位是否属虚假核销不清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公司对外付款途径,进而无法排除**公司所辩解货物系他人所购委托**公司加工的可能性。同时海关指控**公司虚假核销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它虚假记录亦不能直接证实该司有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

参考案例: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6〕42号

无罪辩点22:行为人仅负责联系外商,传递真实单据,未参与直接交付与实际报关环节,其行为与走私无直接关联

审查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田某某在本案中联系外商、传递真实单据的行为与走私行为并无关联,除小部分付汇通过田某某对外支付,大部分付汇田某某仅是向外商传递付汇水单,未参与直接支付,田某某大部分行为与走私并无直接关联。

其次,现在有证据无法排除涉案货物系他人通过**公司购买并委托**公司加工的可能性,同时田某某亦未参与实际报关环节,故无法认定其明知**公司走私而提供帮助。

参考案例: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6〕41号

无罪辩点23:仅行为人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后翻供,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审查要旨:虽然冯某甲有向舒某某、冯某乙购买大米的行为,但冯某甲主观明知所购大米是走私入境的仅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认定冯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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