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查封之后,怎么救济?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61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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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保全或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存在超额查封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提出异议,以便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本篇文章将对超额查封的救济途径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全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但是在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负担“查封超额”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执异字第18号案件中,法院查封的财产至今尚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价值尚未确定。加之不动产评估、拍卖变现过程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动产变现过程还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过户的相关税费等等。综合考虑,为保证该案债权的实现,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之前,不能认定其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综上,权利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可申请法院撤销原裁决,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认为处理异议的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可以在复议的时候要求发回重审。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54号案件中,该案执行异议程序中,海南高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即认定该案不存在超标的额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额查封的依据。但是,该案于2015年7月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创新书店主张超标的额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该案不存在超标的额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三、申请解除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因此,解除查封可以是法院依职权发起,也可以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被执行人应充分利用此途径及时提出异议。
除了前述途径以外,权利人可以试图与财产保全申请人或者执行人进行沟通,充分披露已超额查封及对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督促对方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