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比窦娥冤的“视同销售”
群中偶见几个朋友在热火朝天讨论一个问题,起因是新来的小吴提出的一个问题:“单位要将自产的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小王立马回复到:“简单!视同销售……”。
热心的小张还给出了会计分录(虽然是错的):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他们的对话还在继续,可我却不忍再向下看,只是感觉到“视同销售”比窦娥还要冤。有必要为此进行澄清事实。
一.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看,自产自用设备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从增值税的定义看,自产自用的设备没有发生增值,从所得税现行政策看产品的风险也并未发生转移。
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自产的产品由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既没有发生增值也没有流转出企业,不符合增值税内涵。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自产的产品是应税消费品,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虽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缴纳消费税。如小汽车则要交纳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至此,小吴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显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