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要点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有员工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种情形。但在本篇内为了更直观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试用期内解除和履行期内解除两大部分。

01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就要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是没有办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就规定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02
合同履行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本阶段主要是指员工已通过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成为单位的正式职工的情形。其中按照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大部分。

01
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般来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天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在非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这样说,劳动者只要按上述期间提前提出解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拒绝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服务期特别约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常有用人单位采取不批准辞职的方式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所说的时间问题,若劳动者遇到几种情形,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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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0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在现实情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对于用人单位本身来说是法律风险较大的一种解除方式。

若使用不当,则会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并且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则需要用人单位自身来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而劳动者一方仅需要证明被解除的事实即可。

所以,用人单位要慎重考虑这种解除方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补偿。若出现法律规定的以上情形之外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出现以上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文  章  作  者  信  息          

张   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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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宏律师曾负责开发市场案源,谈案、跟案、与当事人沟通具体案件事宜,分析法律关系,法律风险。负责梳理整个案件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与当事人沟通整个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法律建议,开庭以及跟进后期法律服务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现任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宏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曾办理过数百个民事案件、仲裁案件,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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