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兄妹对簿公堂撕破脸,皆因父母两次修改遗嘱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人性趋利,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金钱和利益与家人撕破脸皮,那就得不偿失了!诉讼结束终有时,然亲情修复可期乎?那些家庭纠纷遗留下来的创伤会深深地根植在每个家人心中,让人难以释怀。
01 为防儿女争遗产 八旬父母两次立遗嘱
好好的一家人,怎么说散就散了?年过六旬的刘山(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老父亲去世后,自己和母亲、妹妹竟因为遗产继承问题走上了法庭。
原本这也是一个父慈子孝的幸福家庭。20世纪50年代,刘山的父亲是一位青年才俊,经人介绍,与来自四川的母亲相识结婚。婚后没几年,两人就生下了大儿子刘山和小女儿刘云。在母亲的操持下,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生活也越来越好。
时光飞逝,兄妹俩也逐渐长大成人。长大后的刘山性格沉稳儒雅,像极了年轻时的父亲,而妹妹的脾性则继承了母亲“川妹子”的特点。兄妹俩的性情虽千差万别,但相处倒也融洽。
高考结束后,刘山离开北京,走出父母的羽翼保护,独自前往南京上学。大学期间,青春懵懂的刘山结识了现任妻子芳芳。然而,当他们决定结婚时,却遭到了母亲和妹妹刘云(化名)的强烈反对。
母女俩觉得芳芳家境一般,而他们家境优渥,两人门不当户不对的,结了婚还不得让旁人看笑话,而且以刘山的自身条件,完全可以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芳芳更优秀的妻子。虽然母亲和妹妹一直都不赞同两人结婚,但在父亲默许下,刘山还是和芳芳结了婚。
婚后,夫妻俩远赴国外留学。从1981年开始,刘山夫妇就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学习。刘山一边打工一边刻苦学习,微薄收入除了补贴他们的生活开销,还给家人购买当时最昂贵、最流行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大件电器。
刘山一家人远居国外,每年回来的次数也是屈指可数,但夫妻俩每次回国都会给父母带一些高级营养品,也会给妹妹带高档化妆品。距离产生的美暂时掩盖了他们与家人的矛盾,这让聚少离多的亲情始终处于保鲜状态,但刘云却从始至终都不待见嫂子,这也让兄妹俩关系变得异常紧张。
没过几年,刘云也结了婚,婚后从父母家搬了出去,四口之家只剩下两位老人,此时,上了年纪的父母亲还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子里,彼此之间互相照顾。
2012年11月,母亲考虑到自己和老伴儿都年事已高,为了防止两人百年后儿女因为家产闹矛盾,于是母亲提议和老伴儿共同订立自书遗嘱。他们表明两人百年后,愿意将名下160平方米的房子交由女儿刘云继承。按照刘山父亲的干部身份,还能分得一套补差房,但房产目前没有分配下来。因此父亲在遗嘱中注明了若以后分了补差房,房产就归大儿子刘山继承,以便他们一家人回京时居住使用。写下遗嘱后,父母亲就将它交由刘云保管。
后来,父母亲得知政策有变,单位不会再有补差房。为了儿子回国有地方住,在母亲的劝说下,父亲再次改立遗嘱。2017年11月,父亲重新订立自书遗嘱,表明刘云手中的遗嘱作废,房产财产由兄妹二人共享,并在遗嘱后附手写材料,说明另外还有120余万元曾转交给了女儿理财。之后,父亲就把这份遗嘱交到了刘山手里,由他保管。
在父母心里,儿女都是心头肉,亏待哪个都不行。他们以为遗嘱里明明白白交代了财产问题,兄妹俩以后就不会因为这些遗产闹矛盾。然而,事实却总是爱跟人“开玩笑”。
02 父亲因病去世 一家人对簿公堂
不久后,年过八旬的父亲体检时查出身患癌症,已经时日不多了。得知父亲病重的消息,年过半百的刘山顾不上自己还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立刻赶回北京照顾父亲的日常起居。平时,刘山回国探亲都是住在父母家附近的招待所,但为了照顾身患重病的父亲,住在家里会更方便一些,可妹妹却始终不允许他住在父母家。
后来,父亲病重入院。白天,刘山跑遍了北京城的各个角落,只为了寻找一处让父亲满意的墓地;晚上,他还要守夜照顾父亲。而刘云除了日常陪护父亲体检外,很少在医院守夜照顾。
2018年3月,父亲离世。刘山忍着悲痛,忙前忙后地准备各种丧葬用品,独自操持着葬礼的举行。因为刘云一直拒绝交出理财款贴补父亲的丧葬费,最终兄妹俩各支付12万元安葬了父亲。按照单位规定,父亲离世后,家属可获得26万余元丧葬费用和61万余元的抚恤金,丧葬费已经由母亲领取,但抚恤金一直没有领取。
葬礼过后没几天,刘云不知从哪里得知父亲重新写了一份遗嘱,而它就保存在刘山手里。于是,刘云带着丈夫、儿子冲到母亲家,要求哥哥交出父亲留下的遗嘱。结果,兄妹俩话不投机,越吵越激烈,甚至还打了起来。最终还是在父亲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兄妹俩才平息下来。
老伴儿去世,儿女又因为遗产打了起来,这让母亲对自己未来的处境更加担忧。为了保障自己能够安度晚年,母亲聘请律师对自己的意见进行见证。在这份《律师见证书》里,母亲表示她同意新遗嘱,并要求儿女以三个月为周期轮流照顾自己,且照顾期间,另一方不得登门探视。另外,她还提到120余万元是交由女儿刘云理财使用的,并非赠予。
按照约定,刘山留在北京照顾了母亲三个月,随后,他将母亲交给刘云照顾,自己返回美国看病,临行前带走了父亲的死亡证明和父母的房产证。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在他走后,刘云却一声不吭地将母亲送进了养老院。
孑然一身的母亲觉得自己被儿子抛弃了,以后她能依靠的也只有同在北京生活的女儿了,所以她对女儿的话百般听从,甚至还和女儿一起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将刘山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父亲的死亡证明和房产证(前者主要用于领取死亡抚恤金)。
亲人的状告让刘山心里很不是滋味,但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山又以继承纠纷将刘云和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新遗嘱由兄妹俩平均继承父亲的遗产,母子三人平均分割抚恤金,另外刘云要向他支付12万元的丧葬费。
父亲去世,兄妹俩数十年积累的矛盾顺势爆发,一家人各说各有理,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03 庭审现场起争执 孰是孰非难辨别
在法院一审期间,母女俩情绪非常激动,刘云谩骂着,坐在轮椅上的母亲也声声附和地指责刘山,两人的吵闹声充斥着法庭内外。法庭上,刘山拿出了父亲最后写的新遗嘱,上面写道“原遗嘱作废”。但母女俩异口同声,认为父亲是在刘山的逼迫下才重新订立了遗嘱。
刘云辩称,她保管的第一份遗嘱是父亲最初订立,遗嘱内容意思清楚,应该属于有效遗嘱。母亲也矢口否认自己签署的《律师见证书》,她称自己当时刚从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出来,头脑昏沉,没有听清律师所述的内容,也不知道签署的材料是什么,她还说《律师见证书》中对于房产和财物的处分与第一份遗嘱存在冲突,所以它的真实性有待验证。
看着对面坐在轮椅上的母亲泪眼哭诉,刘云又在一旁吵闹着,刘山忍不住将手中的保温杯扔了过去,杯子顺着抛物线砸在了刘云的肩上。这一下,法庭上再次响起激烈的争吵声,久久无法平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山父亲的房子虽是单位分配,但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山母亲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另外,刘云自称手中的120余万元是父母赠予款项,但却与存款统计材料和律师见证书的内容相悖,故该笔款项的一半资金属于遗留存款,应予一并分割。父亲去世已然给亲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现母亲年事已高,而且身体不便,因此兄妹两人应当化解嫌隙,为母养老尽孝。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由母亲、刘山、刘云三人按份共有,母亲应享有父亲遗留房屋50%的份额,兄妹二人各享有25%的份额;母亲另支付刘山18万余元的存款继承款,刘云另支付哥哥11万余元的丧葬费和31万余元存款继承款;此外,母亲享有41万余元抚恤金,刘山享有20余万元抚恤金。
一审法院宣布判决,母女俩不服提起上诉。刘云称,哥哥手中的遗嘱并非父亲的真实意思,没有给她保留遗产份额,因此应属于无效遗嘱,而且哥哥从始至终并未赡养过母亲,应不具备继承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刘山提供的父母就医材料、父亲去世后安排葬礼等各项材料均能证明他对父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也曾悉心照料母亲生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赛男律师点评:遇到遗嘱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家人数十年来积累了较多的矛盾和负面情绪,各方当事人难以沟通,因此不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性。通过梳理全案证据和法律关系后,我们发现案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遗嘱效力认定问题。该案涉及两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不相同。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两份自书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下,后立的遗嘱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因第二份遗嘱是刘山父亲最后订立的遗嘱,且他并无公证遗嘱,因此该份遗嘱应为刘山父亲的最终愿望,应为生效遗嘱。
第二,如何认定120余万元理财款的存在。从日常办理继承案件的经验来看,因被继承人体力、精力不济,无力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会将名下财产交给身边的子女打理。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与委托理财财产存在利害关系,又拥有了管理老人财产的便利条件,因此当遗产继承形式于己不利时,该子女很可能会独吞财产。
在庭审中,母亲和刘云均承认120余万元理财款的存在,刘云还称这笔钱财是父母赠予她的资产。但刘山父亲在最后一份遗嘱里明确说明,这是交由刘云代为管理的“理财款项”,因此她的说法不攻自破。
第三,如何证明刘山尽到了赡养义务。因为刘山父亲留有遗嘱,其财产应按照其遗愿来进行分配,赡养与否并不影响遗产分配,但可能影响到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自由心证判断,以及影响到最终抚恤金的分配比例。但从刘山提供的父母就医材料、父亲去世后安排葬礼等各项材料均能证明刘山对父母都已尽了孝道。最终,法院认为抚恤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应由他们三人平均分配。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和和睦睦一家人因为分财产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反目成仇的案例有很多。那么,遇到遗嘱继承纠纷时该怎么办?其实,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而衡量是非的标准则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通过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而且协商解决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也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二、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继承纠纷发生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以上两种方式,相关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来解决。但如何解决纠纷,则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