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编”三大变化,更符合高净值人士传承需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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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法律上的每一个细微变化,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民法典》继承编相对于现行法律的变化,虽然对普通人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它将会给高净值人士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本文就从遗产管理人、遗嘱和继承人三个方面的变化说起,分别介绍这些变化会怎样影响高净值人士。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利益
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昊、于蕴海:
我们在一些电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某富豪去世后,他的财产并不是直接由几个子女接手,通常会出现一个角色——常常是富豪身边的律师,来执行一系列的继承相关的事务安排。这个人就是遗产管理人。(我国内陆目前是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现行的《继承法》仅仅规定:谁存有遗产,谁就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
而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只有遗嘱执行人是根据当事人立下的遗嘱所指定的。但是,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及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由于权利义务规定的缺失,导致“遗嘱执行人”这一规定很少应用在实际操作中。)
如今,《民法典》的继承编足足用了五个条文来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平衡继承人和遗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尽量避免各种纠纷和问题。)与此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以及失职会承担的民事责任。
凌波涛和凌波浪是一对亲兄弟,他们的父亲凌爱国是一位企业家,手中掌握不少资产。但这些年来,他一直在负债扩张,虽然盈利效果好、大部分欠债都还了,但依然有一笔数目不小的债务,债主名叫王巨发。
某一天,凌爱国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定,此时凌波涛和凌波浪这对兄弟,就可以推选出一个他们信得过的有专业能力的人,来作为遗产管理人。或者也可以不推选,干脆就由这对兄弟亲自担任遗产管理人。接下来,无论是推选出来的人,还是这对兄弟自己,担任遗产管理人后都需要负起责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凌爱国的债权债务,欠的钱要还,有人欠自己的钱,也要及时追债。此外遗产管理人还要努力平衡凌家兄弟与王巨发之间的利益,需要避免凌波涛和凌波浪兄弟恶意转移遗产来逃避债务。最后,如果这位遗产管理人出现了某些失误,比如,一不小心写错了小数点,导致凌家兄弟少了几百万乃至几千万的利益,或者是故意偏袒凌家兄弟,欺骗王巨发说他们哥俩继承的财产很少,不够还债。遗产管理人的这些行为都将承担民事责任。
在遗产继承的部分,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比之前是个不小的进步。但也不得不注意,遗产管理人肩上的担子不轻。(首先,可能被利害关系人挑战其身份的合法性;其次,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环节,存在涉入诉讼的可能性;最后,若遗产管理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可能面临来自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债权人的追责,责任重大。)所以,《民法典》也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离岸区域遗产分割,按当地制度申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王小成、胡冬云律师:
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写入法典,是《民法典》 继承编的一大亮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遗产管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遗产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遗赠受益人、遗产债权人等)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成为遗产分割前的强制程序和规则。
与中国内陆刚颁布《民法典》确认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同,隶属于英美法系的我国香港,其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历史则十分悠久。(很多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分布在不同的离岸区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将来如果发生继承,位于该地的财产在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时也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来进行申报确认。)根据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则由遗嘱执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如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依据前述顺序提出申请,优先顺序从先前到后递减。如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则授予书必须颁发给不少于两名人士,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位。申请人取得法院的授予书后,即可作为遗产管理人将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处理分配。
可见,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将在遗产管理、清算和分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将来的财富传承规划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遗嘱订立过程中要注重依法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既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不需要公证就可以撤回、变更遗嘱
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昊、于蕴海:
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具有优先性。没有公证过的遗嘱,就算同样代表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就算是在后来思想更成熟的时候立下的,依然无效,仍会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在面对多份遗嘱的时候,通常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以前的做法,严格而繁琐,一旦立下了公证遗嘱,那就只有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而其他形式的遗嘱,无法撼动公证遗嘱的地位。如果一个人本来立下了公证遗嘱,但是在临死之前想要改变某些条款,却又来不及进行公证,那么他留下来的财产,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再加上很多人的遗嘱安排意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导致公证资源紧缺,人们预约公证登记等待时间过长。
举个例子来说明,新规中遗嘱不需要公证就可以撤回、变更已公证的遗嘱,我们更容易理解。
庄亚楠是一位老企业家,早年间出过国,见多识广,后来在中年时期成功创业。他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和一些同龄人不一样,庄亚楠早早地把身后事安排妥当,并立下了遗嘱,在公证处做了公证,一旦自己身故,家族企业就会传到大儿子手中。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越来越发现,大儿子不成器,小儿子更是对企业管理毫无兴趣,只有女儿好像有些天分,但是情感上他又不想把事业交给女儿。最近,他感觉到自己精力不济,身体状况不太好,最终下定决心,立下了一份新遗嘱:给两个儿子只分了一些钱,家族企业直接托付给了女儿。
如果根据现行《继承法》,那么庄亚楠得去公证处对新的遗嘱进行公证,才能让自己的意志得到贯彻。而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这份遗嘱哪怕不去做公证,只要形式、内容及设立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并且由于是后来立下的,所以就以这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了。
进一步说,哪怕庄亚楠并没有能够立一份新遗嘱,但他在公证遗嘱之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也会被视为对公证遗嘱内容的撤回。(有关遗嘱的新规定,让立遗嘱更方便快捷,避免一些老人卧病在床无法公证的问题,更体现了充分尊重立遗嘱人本身意志的原则。)当然,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的举证及认定, 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但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给了人们更多选择权的同时,如何保证遗嘱的效力不会在未来受到挑战变成了一个更需要关注的事情。之前公证处的手续虽然繁琐,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于签名的真实性也做了法律认可的背书。未来当大家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去订立遗嘱的时候,还需要借助私人顾问的专业知识订立一份既能体现自己意愿又合法有效的遗嘱。
最后,高净值人士在安排后事的时候,除了安排生前的家族信托和留下遗嘱,还可以把二者结合起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更加灵活地安排财产和继承人。民法典对于遗嘱信托的提及虽然非常简单,但是这对于日后与信托法的衔接,并定制出更符合客户意图的传承架构意义非同小可。
建议仍尽量采用公证遗嘱形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王小成、胡冬云:
《民法典》 不仅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同时规定如果遗嘱内容相互有冲突,则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排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公证遗嘱“优先性” 的排除,是《民法典》在遗嘱形式层面的重大变化。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的规定,会让遗嘱订立和之后的修改更加便利。不过,由于涉及需要传承的财富种类和形式一般都比较复杂,我们仍建议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会避免个人订立遗嘱的瑕疵,遗嘱的有效性得以极大提高。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保障财富归属大家族成员
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昊、于蕴海:
《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西北地区有一户人家,家主叫蔡金奎,家里是开矿的,可谓“日进斗金”。但很不幸,他的妻子和儿子两人都在一次意外中去世,蔡金奎的父母也已经去世,他的亲人里只剩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如今老蔡已经七十多岁,身体状况很差,行将就木。那么等到他去世以后,哪些人有机会继承他的遗产?
如果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他的姐姐和弟弟才是继承人。但是万一这两位老人先于老蔡过世,那么老蔡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继承人,将被收归国有。
如今,到《民法典》施行后,根据继承编关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如果老蔡的姐姐和弟弟都先于他去世,那么,姐姐的儿女、弟弟的儿女将成为继承人,继承老蔡的家产。这样一来,这份产业依然属于蔡家这个大家族的成员。
属于民法典的时代即将到来,在给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无论是选择继承人,还是留下遗嘱,乃至于设立遗嘱信托,都需要有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避免偏差。
不仅是遗嘱方面,包括税务梳理、资产配置等诸多事务,也都需要专业人士来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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