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境文物(194)|秦简《数》
秦简《数》 第三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
文物年代:秦
馆藏地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2007年12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古董市场抢救性购买,现藏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岳麓秦简《数》是继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之后发现的又一批重要的数学文献,一共有220余枚简,共有13类算题。经比对研究,这是现在所知最早的数学算题集。
通过学者的整理和研究,岳麓秦简《数》的价值和意义至少有两个。一是保存了很多古算法的最早例证;二是揭示了从岳麓秦简《数》到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再到《九章算术》的发展脉络。
《数》的成书年代不迟于秦始皇35年(公元前212年),但《数》的很多算题都可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及《九章算术》的算题对应,有的实为同一题,这多少可以说明三部数学著作之间的承继关系及其演变痕迹。
秦简《数》保存了早期数学语言的表述特征,体现出秦代数学已向抽象化和理论化发展。通过其中的算题,也保存了秦代社会经济、法律、军事等方面的细节资料。
岳麓秦简:秦史研究的新视角
陈松长
岳麓书院藏秦简(以下简称“岳麓秦简”)是继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天水放马滩秦简、里耶秦简发现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发现,已在海内外学术界引起高度关注。对岳麓秦简的整理与研究,其本身就是对秦代历史研究层面的一种拓展,岳麓秦简所提供的崭新资料,也足以给秦代历史研究提供从未有过的全新视角。
岳麓秦简的内容非常丰富,举其要者,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是全新的研究领域。
秦代的《占梦书》
这是现在所知中国最早的梦书文献,它为我们研究和解读秦代的占梦习俗和占梦传统提供了第一手的珍贵资料。
中国古代关于梦书的记载,最早见于《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春秋时代的晏子曾请占梦者为齐景公占梦,而占梦者就有“请反具书”(请翻其梦书)的记载。战国以后梦书逐渐增多。《晋书·束皙传》载太康年间汲郡魏襄王墓出土竹书中有《琐语》十一篇,乃“诸国卜梦、妖怪、相书也”。《汉书·艺文志》著录有《黄帝长柳占梦》《甘德长柳占梦》,《隋书·经籍志》录有西汉京房《占梦书》。可惜的是,这些早期梦书都已亡佚,其占梦术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岳麓秦简《占梦书》的发现,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秦人占梦术的真实记录。
岳麓秦简《占梦书》共有48枚简,尽管数量不多,但相比唐以后的《解梦书》来说,它有3个比较鲜明的特征:一是既有梦论的文字,也有具体的梦象占辞,尽管多有残损,但仍不失为一篇迄今所知最早而比较完整的占梦书文献。二是从其篇幅不长的梦论文字可知,秦人占梦主要是参照做梦时间与梦中景象,同时通过五行学说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解释,如果两者相应则为吉,否则为凶。这与春秋以前的占梦方式多少有些不同。三是有一组通过占梦来解释什么情形下需要祭祀什么鬼神的内容,这是后世占梦书中所罕见的一种占梦内容。
秦代的《数》书
岳麓秦简《数》是继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之后所发现的又一批重要的数学文献,它一共有220余枚简,共有13类算题,经比对研究,这是现在所知最早的数学算题集。这批资料的整理与研究,拓宽了中国科学史界尤其是中国数学史界对秦代数学水准认识的视野。通过笔者的整理和研究,岳麓秦简《数》的价值和意义至少有二:
一是保存了有很多古算法的最早例证。例如“启纵术”,“历来认为这种算法是刘徽在《九章算术注》‘经分’中提出的”,但《数》中的“宇方”算题证明了“启纵术”在周秦之际已被运用。再如,从《数》的“勾股”算题可以看出,中国数学史上发现勾股定理的一般定义的时间可能不晚于周秦之际,或者也有可能是当时人们已掌握了相似三角形相应线段成比例的原理。
二是揭示了从岳麓秦简《数》到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再到《九章算术》的发展脉络。《九章算术》的写成大约在公元50年到公元100年之间,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成书年代的下限是西汉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数》的成书年代可能比张家山汉简《算数书》要早些,但《数》的很多算题都可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及《九章算术》的算题对应,有的实为同一题,这多少可以说明三部数学著作之间的承继关系及其演变痕迹。
秦代的奏谳文书
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曾给中国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学者许多惊喜,岳麓秦简中的奏谳文书,则直接提供了秦代奏谳制度的具体案例,这对于秦代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程序的研究来说,无疑是最受欢迎的珍贵资料。
岳麓秦简的奏谳文书共有230余枚简,从形制、内容等方面考察,大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共有130枚简,记载内容都属于狭义的“奏谳”,前后称“敢谳之”,主文称“疑某人罪”“疑某人购”等,均系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表示法律适用上的疑问。这一点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前13个案件相似。一共有6个案件,所出现的罪名为杀人、诈骗、胁迫、分赃等。奏谳主体多数为县,也有郡的奏谳案件。时代明确的案件都属于秦王政20-25年,即处于秦国统一天下的前夕。
第二类只有70枚简,其记载内容分两种:第一种是县级长官为了破案立功的狱史或令史以“敢言”之形式写一封推荐书,附以详细的侦探以及断狱记录,请求郡府将其提拔为卒史,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件22属于同类;另一种是郡府以“谓”的形式命令县来处理经过郡覆审的乞鞫案件,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件18基本相同。
第三类是木简,比较完整,共有26枚简,其书写风格较为粗放,字形长短不拘,用笔方圆有致,自成一体。记载内容为狭义的奏谳案件,与第一类相同,文书格式保持了比较原始的格式。
第四类较残碎,现存只有7枚简。这一类的书体比较接近第一类,但一笔之中多有轻重的变化,且多呈两头细、中间粗的态势,尽管其字形也多取纵势,但其用笔特征自成一格,与其他三类都不相同。所记载的是一个因为在与“反寇”战斗中“畏懦”逃跑而造成将官以及士卒阵亡的案件,基本案情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件18相似。
这四类案件应该是一卷文书,由于没有篇名,笔者在整理过程中,主要参考残存的简背篇题,暂将其拟名为“为狱等状四种”,但究其实质,这就是一卷可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对读的秦代奏谳文书。这批文书告诉我们,有关中国古代的奏谳制度,早在秦代已经基本成型,汉以后只是不断完善而已。
秦代的律令文献
岳麓秦简中占比例和分量最大的是秦代的律令文献,经初步整理,数量上共有1200多枚简,占整个岳麓秦简的一半以上。其内容都是摘抄的秦代律令条文,其中秦律就有“繇律”“金布律”“田律”“仓律”“戍律”“具律”“兴律”“行书律”等20余种,这些律名中如“亡律”“奔警律”“尉卒律”“索律”等,都是不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的崭新律文,这无疑又给秦代律令条文和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注入了全新的内容;而最令人兴奋的是,这批简中第一次大量出现了秦代的令名,诸如“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四谒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縣官田令”“廷卒令”“郡卒令”“卒令”等20余个秦令名,都是前所未见的新材料,它的发现强有力地证明,秦代是律令并行的时代,所谓秦代有律无令的说法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此外,简文中具体繁多的秦代令文书写格式,也给秦代法律制度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对这批秦代律令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必将开拓人们进行秦汉法律制度研究的新视野,提供学界用新材料去解读秦代法律制度的新角度。
王国维先生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指出:“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现。”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是对新发现秦代简牍文献所做的基础工作,随着这批新资料的全部整理和刊布,随着研究的深入展开,有关秦代历史研究的新成果必将不断面世,而这也是笔者作为新发现的岳麓秦简整理者最值得欣慰的所在。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负责人、湖南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