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几十万的红包,却无人来领

这个红包,就是小区的广告费收入。

尽管极少领取,却也有争取到的。

这两天领到手的,是苏州市高新区朗香小区业主。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业委会成员挨家挨户,把大红包送到居民手中。

前几年争取到的,是沈阳鹏利花园AB区小区业主。2012年10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款26万余元。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全体业主拿回了26万余元广告费。

也有主动发的。2015年7月份,苏州园区都市花园就将公共收益126万以物业补贴发给了业主。

这种主动发红包的良心物业,是少之又少。99%的物业,默默点开属于业主的红包,悄悄地花掉。

这个每年可能高达数十万元的收益,从法律上讲,并不属于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告费,只是公共收益中的一种,还有小区特卖会的收益,各种商家进社区活动的收益,等等。

电梯广告收入,是业主们的

其中还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写到这儿,我才恍然明白,自己小区物业公司为什么这些年不涨物业费而能挺得住的原因:物业公司把他们二楼数百平方米的区域,很早就改成了幼儿园。

想必那本应属于我们业主的租金收入,让物业公司活得很舒服。

几年前,小区一户业主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经理牛哄哄地说: 不交拉倒,不差你那两个垄!

言外之意,咱物业不差钱。

可是,物业经理说的钱,其实大多数不是他们的钱。

按《物业管理条例》,这种侵占业主收益的行为,应该有人管的。第六十三条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但是,业主们的大红包,大规模地被物业公司黑掉,怎么就不见有人出来管呢?

这件事里,有涉及三方, 一是业主,一是物业公司,一是主管部门。

物业心知肚明,但不会主动减少自己利益。能主动发红包的良心物业,少之又少。

业主心不知肚不明,绝大多数都不知道这钱属于自己,不知道维权。

主管部门也心知肚明,但秉承的是,民不举官不究。

但是,从《物业管理条例》看,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在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管上,处于普遍失查的状态。有法可依,但少人执法。

老话说,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过界就是罪过。

物业公司,啥时候把我的红包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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