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方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方某某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方某某只是被雇佣负责望风,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总共只参与了两次望风,时间很短,仅得到150元人民币的报酬,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且被告人方某某从未参与赌场的赌博活动,对赌场的运作模式毫不知情.因此,被告人方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方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开设的赌场总共开了不到四天时间,被告人方某某只参与了两次望风,时间很短,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方某某的主观恶性很小.其参与赌场的望风,目的只是从中获得劳动报酬,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场是否营利,与被告人方某某没有关系,其也没有追求的态度,其两次望风也仅获得150元人民币的报酬,主观上恶性很小.

3、被告人方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方某某系偶犯、初犯,没有前科,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方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系偶犯、初犯,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很小,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对被告人方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方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处以拘役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

王全斌律师

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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