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进行工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与监测?附:关于土壤监测有关7个问题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是土壤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公司土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土壤隐患,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隐患排查可以分为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日常检查。
(1)综合排查: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1次;
(2)专项排查:在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针对性排查,主要包括生产区域、废水处理系统、油液品库、化学品库等重点区域,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确定,一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3)日常检查:以班组、工段、部门为单位,对单个或几个项目组织的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两次。

隐患排查内容

(1)储罐、化学品存储区有大量的产品或原料液体,发生跑、冒、滴、漏或其他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极易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排查重点:进/出料口、法兰、基槽等。

重点检查内容:

A.罐体、仓库原料是否有泄漏情况,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B.定期检查输送管道、法兰、阀门的运行状态;
C.人员操作状态是否正常,轻拿轻放,放置容器损毁;
D.应急物资的配备和防渗、防泄漏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2)液态化学品通过管道或车辆运输,在运输过程管道发生破裂、损坏,或盛装液体的容器倾翻、破损,造成泄漏物污染土壤和水体。

重点检查内容:

A.地下管网防渗和防护措施情况;
B.运输容器是否采取密闭措施;
C.运输车辆货仓是否经过密闭防渗处置;
D.是否制定专用运输路线;

隐患级别

根据隐患发生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普通隐患、重大隐患。
A.一般隐患:影响范围小,部门可以解决掉的隐患;
B.普通隐患:影响范围较大,多个部门协同解决隐患;
C.重大隐患:公司层面,涉及启动应急预案程度隐患;
自行监测方案是为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监测方案。
首先,制定监测方案要了解清楚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是企业概况、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等;
其次,通过前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以及对生产工艺和风险物质进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区域;在疑似污染最重的区域布设取样点位,布点原则如下:
(1)符合国家场地调查和场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导则要求;
(2)监测点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
(3)监测点的布设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
布点数量: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周边应不少于2个土壤采样点且需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加采样点数量。
最后,在对已有资料分析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个数和样品采集数、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信息。
在自行监测结束后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下情况可说明所监测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已存在污染迹象:
(1)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中与其用地性质或所属区域相对应的浓度限值的;
(2)关注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中本底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
(3)某一时间内(1年以上)同一关注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上呈显著上升趋势的。
对于已存在污染迹象的监测结果,应排除以下情况:
(1)采样或统计分析误差,此时应重新进行采样或分析;
(2)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动导致监测值呈上升趋势的(未超过限值标准);
(3)土壤本底值过高或企业外部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导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标准;
对于存在污染迹象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1.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

来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 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 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 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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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土壤破坏性监测的问题

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

来信:

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4.污染土壤外运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危废鉴定

来信:

土壤修复时采用异位修复技术,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运处置,是否需要对污染土壤进行危废鉴定?污染土壤外运的审批流程应该如何操作?

回复:

一、关于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要进行危废鉴定的有关程序 1.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 “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 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2.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二、关于污染土壤外运审批流程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外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土壤导则里的两个问题

来信: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 行)》。
1、土壤导则中“6.2.2.2 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 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 3。”,“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是否指的是项目红线范围内邻近的区域?还是根据“表 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是有其他定义的方法?
2、土壤导则中“7.4.3 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中的“表 6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 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 0~0.5m、0.5~1.5m、1.5~3m 处及 3m 以下取的样本?

回复:

一、土壤导则里中“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污染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判定。
二、针对土壤导则表6中的柱状样点为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深层取样,取样深度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范围确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b 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别取样,3m 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应根据土体构型,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层进行取样。

6.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

来信:
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回复:

  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7.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

来信: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每种土壤类型设定的监测点,应对GB36600表1所列45项因子进行监测。如果环评阶段监测点设置在农田,监测45项因子,但是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因子不全,是只评价标准中所含因子,还是参照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去评价?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对现状监测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为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因此,农林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对于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监测点位,其基本因子根据下表所列标准的基本项目选取: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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