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法如何处理,古今都是老大难,直到清代终于定下来了

2018年4月2日,罪犯唐某携带铁钎到范某家中借钱,后双方发生争吵,唐某遂用铁钎击打范某腰背部,将其打倒后,继续用铁钎击打范某头部,导致范某当场死亡。但后经法医司法鉴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最终法院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其死缓。如今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发,如何甄别精神病人真伪以及如何对其量刑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不过这一难题,也令古人头痛。古代司法体系面对犯下罪案的癫狂和疯病之人,是一竿子全部打死,还是会酌情考虑慎重裁决呢?

一、清代以前精神病人杀人与常人同罪

在古代先人进行司法实践时,早已发现了精神病犯人的存在,并称其为“惷愚”,即一出生就有智力缺陷,举止似儿童者。《周礼》中说:掌管司法的司刺拥有赦免三类人的权力,一是幼弱,二是老旄,第三类就是惷愚。但这种宽宥仅限于先天精神不健全的犯人。到了东汉汉安帝时,重臣陈忠极富创造性地提出身患狂易者杀人,如果想减刑,可以让父母兄弟申请替代犯人接受刑罚。可这一制度性创举并未在汉安帝以后延续下来。

唐代法律《唐律疏议》则把精神疾病定为残疾的一种。患病轻一点的是废疾,病情严重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称为笃疾。并进一步对这类人群在法律层面提供宽恕。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只要你身患废疾,犯事程度在流放以下的仅仅处以监禁惩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的笃疾患者,就算你造反、谋逆和杀人,也有向上请愿获得减罪的机会。同时这两类人在审讯过程中都享有不得上刑逼供的待遇。唐代这种对精神病犯人酌情治罪的法律精神在宋元时期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延续,直到明代才被取消。

清代犯人

清代中国人口开始进入飞速增长时期,据葛剑雄先生推测,1655年,全中国人口大约1.19亿人,到1850年道光时期,中国人口暴涨至4.3亿人。人口基数的扩大,使得社会上精神病患者数量也大大增加。在那个没有规范治疗和集中收容手段的年代,这些难拥理智的病人往往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很大危害,那么面对疯病之人犯罪频发的局面,清朝统治者又该如何应对?

二、清代是如何处理精神病犯罪问题的?

嘉庆十八年发生了这样一起乌龙案件,在福建有一叫刘幅邦的男子疯病发作,大晚上疯狂撞击陌生人黄凝泰家的大门。黄凝泰不认识刘幅邦,更不知他身染疯病,还以为是来抢劫的匪盗,惊惧之余将刘幅邦活生生殴死在自家门前。这起案件令当地主官十分为难,只能按过失杀人算,最终做出了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疯病之人不仅对社会产生危害,自身因为患病也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一些富有远识的封疆大吏开始尝试从源头处解决问题。康熙二十八年,时任山东巡抚向刑部建议应让疯病患者的直系亲属承担起对其约束管理的义务,若家中无亲属就交给乡里地方。被看管的疯病患者若犯下杀人罪,监护人就要担责,重杖八十。

雍正九年发生了一起灭门案,使得预防疯病之人犯罪制度最终纳入到清朝法律体系中。四川省南川县疯病患者韦巨珍因发病将乡人邓士圣一家四口灭门。四川督抚遂提出在全国实行报官锁锢制度。所谓报官锁锢,就是谁家出了疯病患者,要第一时间上报官府,并明确谁负责看护病人,确定好责任人。在这一过程中各环节责任更加明确。从亲属、邻里到乡里,最后到官府,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处理哪个,最高杖刑一百。报官锁锢制度最终于乾隆五年正式编入《大清律例》中。

《大清律例》

除了建立预防犯罪制度,清廷开始逐步解决疯病之人犯罪如何判刑的问题。起初,清军入关后社会处于动荡状态,在法律上难以对社会各类群体进行细化完善。因此直到康熙初的时候,清廷一律采取“凡疯病杀伤人者免议”的免罪政策。

乾隆时期《大清律例》最终制定完毕,对疯病罪犯也从放任转变为采取监禁手段。乾隆十九年,刑部经过讨论认为,对于被监禁的罪犯,“俟痊愈之后,以期年为断”,如不复发,便可以让家人领回家防范。但刑部官员显然不清楚精神疾病如不经过科学治疗多半会复发的规律。很快,放回家的疯病患者又开始复发闹事。于是乾隆二十七年又下令:“凡疯病杀人者,永远锁锢,虽或痊愈,不准释放。”

癫狂样

这一下就给别人整无期徒刑,不近人情不说,还给监狱系统造成压力。嘉庆年间便又增加条款,如果疯病患者是家里独苗,且有老人需要赡养,可以在其痊愈并经过地方官诊验后释放。倘若又病发滋事,那么亲属也要治罪,疯病患者更是要蹲一辈子监狱。至此,清代针对疯病患者犯罪的法律制度才基本形成。

三、清朝那些奇葩的案件

相关法律的制定不代表所有此类案件都能瞬间迎刃而解。一些奇葩案件还是需要地方主官来自行裁决。嘉庆十六年,疯病患者侯法因病情发作,带着菜刀跑到邻居张郑氏家里,手起刀落将其杀害,并将其女张二姐砍至重伤最后不治身亡。把侯法抓捕归案的时候他还手舞足蹈犯着病。于是官府将其监禁,并请来医师尝试治疗。不知道是医师水平太高,还是侯因的精神病是间歇性的,居然一下子治好了。在审讯时还供吐明晰,县老爷便开开心心判了他绞刑。

在清代判定一个人是否是疯病也是要讲证据的。要么是有亲人提前报官,进行备案,要么此人疯病远近闻名、家喻户晓。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就不能按照疯病犯案来做判决。嘉庆二十二年,刘廷任因感染风寒引发高烧,导致行为癫狂将仇人赖大安杀死。在将刘廷任收押后,官府咨询多方得知犯人在此之前从未犯过疯病,便按常人故意杀人定罪,判其绞刑。

清代对疯病患者量刑虽比较宽容但并不迂腐。在清代《刑案汇览》中记录了六起疯病之人杀死父亲、母亲、叔叔的案件。这种杀死尊亲属的行为如不严惩,无疑是对伦理纲常的践踏,因此这些罪犯要么被斩监候,要么被凌迟处死。对于那种危害特别大的疯病患者,即便行凶对象不是尊亲属,也不会轻易放过。凡是杀害两人以上的犯人也依然会被判处死刑,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文史君说

在我国古代,虽然对精神病患者没有很好的治疗手段,但是在其犯罪方面,法律是渐渐完善的。甚至在清代还推出了预防其犯罪的法律法规,在量刑方面也有一定人性化考量。正如安提戈涅所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是规范国家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的准绳,也是体现公平,彰显人性的明镜。中国是人口大国,精神病人犯罪的比例小但数量多。考虑其病发时的无意识状态,在法律上对该群体进行一定优待是没问题的,但也要警惕有人钻法律的空子,装疯卖傻来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郭嘉园:《清代疯病犯罪研究》,郑州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

蒋铁初:中国古代精神病人犯罪法探析,《北方论丛》2005年第2期。

(作者:浩然文史·天上白玉京)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