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 | 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事务是否有知情权?

司法实践中,存在股东以自己未退出公司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知情权的情况,那么,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之时以及之前的公司信息,是否仍享有知情权呢?请看今日干货小哥的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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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公司的股东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公司原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应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即公司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有限诉权。但“诉权”不等同于“胜诉权”,“初步证据”不等同于“实质证据”,赋予原股东诉权,并非当然的支持原股东的诉讼请求。在受理案件后,应审查原股东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号:(2020)豫民终1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发布日期:2021-2-11

2.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任职期间的知情权——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藏丽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案号:(2007)苏民再终字第00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0期

3.公司原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认为其原有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无锡梁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诉无锡太平洋镀锌薄板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仍然享有知情权。(2)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限于查阅、复审相关资料,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请求公司接受其审计安排。

案号:(2006)锡民再终字第00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4.公司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有限的知情权——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与黄惠冲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股东起诉时虽已非公司股东,但其主张持股期间公司未分配过利润,其利润分配权受损,且公司认可案涉股东持股期间公司未分配过利润并未能证明公司无法分配利润,因此法院认为案涉股东的起诉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其作为公司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股东知情权,并无不当。

案号:(2019)沪民申216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3-05

5.股东在退出公司期间不再享有股东身份,其请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享有股东知情权的,不予支持——刘象武、宿松县利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在退出公司期间,不再享有股东身份,故其请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享有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0)皖08民终231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2-15

6.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后,不能以工商登记的记载为由,要求行使知情权——黄旭诉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知情权案

案例要旨:股东在涉及撤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协议签字生效后,已经从公司退出,尽管其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登记机关尚未办理完结,但就其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司法观点

1.特殊情况下,已经丧失股东身份的公司原股东也享有知情权

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这是考虑公司管理成本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最低标准。但是,现实经济生活是非常复杂的,对实务中发生的一些情形,需要根据个别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控制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故请求行使知情权,其目的是了解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文件材料,以便获取真实情况及证据等,为进一步维护其利益作准备。实务中比较多发的是在该种情形下,原股东请求行使其持股期间的股东权利,以证明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其股权交易是否获得了合理的价格等。此种情形下原股东的请求是正义与合理的,如果其在决定放弃股东身份时应当参考的与其股权有重大关系的信息被隐瞒,导致其误判并放弃了股东身份,致使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依法有维护其财产权和身份权的权利。根据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丧失股东身份的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行使知情权。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是指其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71~172页。)

2.股东在转让其全部股份后是否享有对其为股东期间公司情况的知情权的认定

目前,关于股东对知情权的行使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股东在转让其全部股份后是否还享有对其为股东期间公司情况的知情权。对此问题学者间观点不一,司法中也有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案例。笔者认为,一般而言,股东资格与股东的知情权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所以在股东转让全部股份后,原则上不应再享有知情权。否则,由原股东继续行使诸如账簿查阅权等敏感的知情权,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现股东的利益。但是,为了保护原有股东在其身为股东期间的正当利益,即使在其股份全部转让后,也应当允许原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查阅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会计年度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这也是考虑到财务会计报告出台具有滞后性(公司通常均在次年第一季度或更晚时间才能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股东在转让股份前可能无法及时得知该信息。

(摘自王欣新:《公司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3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法信第2077期

内容编辑:帮主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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