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掌握丨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注意事项
道路交通类案件赔偿项目繁多,赔偿标准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整理该类案件的注意事项,着重从有无遗漏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三个方面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梳理,并对各个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解析。
一、有无遗漏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一般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者,如受害者已经死亡,则其近亲属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近亲属一般指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
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赔偿主体多样,极易发生遗漏被告的问题。
1、是否已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可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处理。故原告起诉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如原告表示无法获知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可申请法院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提供保单,及时追加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另外,在多车事故中,交警可能认定部分车辆不承担责任,但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是否将投保义务人列为被告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如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一般为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需承担赔偿责任。
3、是否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现肇事车辆车主为公司,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其系执行工作任务,则可在肇事者提交劳动合同后将该公司列为被告。
此外,在个别案件中原告为车上人员,但其将本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亦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车上人员的损失并非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法院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三、厘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交强险新规》),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保单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总责任限额20万元。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交通事故的,总责任限额仍为12.2万元。《交强险新规》具体规定如下: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