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增加诉请的不可分性

【案情】

王某因甲公司单方辞退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拖欠的加班费。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提起诉讼。一审诉讼期间,王某增加“要求甲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退工手续”的诉讼请求,甲公司认为该项请求未经前置程序,故不同意王某主张。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争议系因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起,因王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其在诉讼阶段增加的诉讼请求,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故该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并案审理。甲公司关于未经前置程序的抗辩,不予采信。

【评析】

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有程序。根据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设定仲裁前置程序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渐弱化。关于诉讼期间增加请求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在2001年即作出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实务中如何把握仍无统一标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的规定:“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虽然地方司法文件对此进行了解释,但仍无法得出统一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虽然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基于辞退行为产生,但是否与辞退行为之间相互依附,仍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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