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燕发四条微博被判罚500万 庭审四大焦点引关注

12月14日,历时一年半之久深圳影儿时尚集团与名模吕燕及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官司有了最新进展,据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吕燕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事实成立,吕燕需删除涉案微博,并赔偿原告影儿时尚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0万元。

这则消息一经公布,就让这个2019年3月萌发的事件,又回到了舆论的面前;记者通过查阅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更多关于此案细节也曝光,包括在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主流发声平台,“人人都拥有麦克风”的今天,如何依法维权,深圳中院涉及“商业诋毁”的这个判例,具有很高的案例价值。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商业竞争者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核心是通过诋毁竞争对手为自己获取竞争利益。根据深圳中院判决书的认定,吕燕在其官方微博连发四条信息,时间分别是2019年3月27日21:00、2019年3月27日21:36、2019 年 4月26 日19:10以及2019年4月27日08:23,缘由是指责影儿时尚集团抄袭其衣款,甚至直接称影儿时尚集团是“抄抄集团”。吕燕的微博也迅速获得了其“朋友圈”的声援,多名演艺界和时尚界名人拥有巨量粉丝的微博也对吕燕的前述微博进行转发。

影儿代理律师黎孟龙向记者进一步说明:影儿与吕燕及其公司的纠纷中,双方互为竞争对手是不争的事实,双方在时尚服装业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加上吕燕微博本身就是粉丝超过500万的“品牌主理人”自媒体,又有众多明星且其中不乏为吕燕服装承担广告代言明星的转发和点赞,影儿则是中国服装业的领军公司,这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已经构成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商业诋毁”的基本条件。

在吕燕看来,其发布的四条微博是意在“维权”,也是她个人的言论自由,因此不算是侵权。

所谓“维权”之说无非是指吕燕微博发送上海是你公司委聘律师向影儿集团发送的指控抄袭律师函(法律上准确的称谓应为警告函)以及吕燕微博中自行进行抄袭定性内容,黎孟龙律师援引最高法院的在先案例向庭审法官论述:“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必须以确定的具体侵权事实为依据,在发送侵权警告时应当对所警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善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所涉侵权的具体事实进行充分考量和论证后进行。侵权警告的内容不应空泛和笼统,对于权利人的身份、所主张的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据以判断被警告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的必要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的目的,在于让被警告者知悉存在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事实,自行停止侵权或与权利人积极沟通”,同时,侵权警告函也仅应向函送的特定对象发送。除此而外,本案中吕燕微博中的'抄抄集团'、“三个牌子都在抄我的,原封不动的抄,而且卖的比我还贵”等表述,被法院判定为:其行为内容具有贬损对方的情绪渲染和煽动性,不具有侵权警告维权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具有主观误导性。吕燕一方所谓“维权”当然是为其服装公司的商业竞争权利去“维权”,法院判决也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评判该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传播误导性信息”商业诋毁,结果可想而知。

对此,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这种在社交媒体上司空见惯的举动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竞争或者影响活动,其结果自然不仅是新闻效应而且会给竞争双方带来巨大的竞争“损益”,一旦受侵权方较真,很可能就会被告上法庭,并因此承担该竞争“损益”中遭受侵权方的损失。

吕燕和影儿的纠纷其实是两个案件,一是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和商品装潢纠纷,目前还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二是“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深圳中院审理。记者翻看两个案件的时间点注意到:自2019年3月27日吕燕连续发布四条诋毁影儿商誉的微博后,影儿向吕燕方发起两次声明无果后于同年5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这个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诉讼,吕燕方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及7月18日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和商品装潢诉讼,指控影儿抄袭其衣款。

深圳案件比上海案件早2个月立案并开庭审理,12月14日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两个案件,事实上都涉及到如何来认定抄袭的问题。焦点在于,吕燕认为影儿在抄袭自己的衣款,而且从深圳中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吕燕在社交媒体的发声来看,其一直认定这一点。

但是,从深圳中院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并不支持吕燕的单方结论。吕燕自认为的抄袭结论,已经超过其另案(即上海浦东案)的起诉范围,即其微博中指控抄袭的七款服装在上海浦东案中起诉了三款,另有四款根本未起诉,上海的判决结论,最多只能影响到吕燕是否属于编造虚假信息,不影响“吕燕发布微博的范围和结论构成传播误导性信息”这一事实。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白小莉律师认为:“知识产权的认定,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可能自说自话,更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当成‘法庭证据’。国家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社会各界的复杂难以定性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在没有权威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发表抄袭言论,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属于恶性竞争,法律应当规制这种行为。”白小莉律师表示。

12月14日深圳中院的判决还透露了一个细节:一直到深圳中院的三次开庭,时间分别是2019年11月22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7月13日,吕燕发布的4条诋毁微博依然存在。这也成为法院判决中除影儿举证其巨大实际损失证据(计算损失的时间均在起诉前)之外,法院认定商业诋毁和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最终,深圳中院认定:在双方辩论终结时,涉案微博的内容仍然存在、并没有删除,诋毁行为持续必然加大原告恢复其商业信誉的难度。法院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酌定吕燕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影儿时尚集团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500万元。

通过此案可以发现,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侵权与维权往往只有一步之差,社交平台的自由性与便利性以及名人的优势流量效应等一旦用于企业营销和商业竞争,则在大量不明就里的“吃瓜群众”的盲目参与,导致很多的口水战,也引发各种纠纷案,特别是涉及竞争或者企业经营利益的纠纷案。影儿与吕燕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案,不仅在服装业和明星圈引发思考,更是给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建立完善,又提供了一次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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