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情节曲折离奇,结局引人深思

在之前的文章中,爆史君给大家介绍过明朝“婆奸媳”的案件,主要讲的是明朝有一位婆婆,一直怀疑儿媳与自家老头子不地道。趁着月黑风高的晚上,她穿上丈夫的衣服摸上了儿媳的床,试探儿媳的态度。结果儿媳误以为是公公非礼自己,一气之下跑回娘家自杀。后来经县官再三查证,才发现这个“罪魁祸首”竟然是女子的婆婆。而这样狗血的剧情,居然在当代再次上演。

徐明仙对儿媳的怀疑

  徐明仙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当时55岁,比丈夫顾某小5岁。因为家境贫寒,所以徐明仙一直对丈夫很放心。毕竟男人要出去花天酒地,没有资本是不行的。但自从儿媳妇黄某嫁入顾家,她就提心吊胆起来。原来儿子顾某为了赚钱养家,常年在外打工,丈夫对儿媳黄某十分照顾。徐明仙虽然嘴上没说什么,但心中十分别扭和不满。

婆婆剧照

  而压垮徐明仙心中最后一根稻草的事,是丈夫到儿媳衣服中摸钥匙。1986年10月的一天,顾某像往常一样早起喂猪,结果发现猪圈的钥匙在儿媳黄某身上。黄某当时因为有事,便让公爹顾某自己去衣服中拿钥匙。顾某没有避嫌,直接从黄某衣服兜里掏出钥匙。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徐明仙看到。

公公剧照

  在徐明仙看来,丈夫与儿媳走得如此近,关系肯定不一般。但她又没有真凭实据,不敢直接质问丈夫。恰巧当天大女儿有事喊丈夫前去一趟,她便计上心头。注意,顾某去大女儿家这事,儿媳黄某并不知道。到了晚上,徐明仙在看到儿媳黄某睡下后,从衣柜中拿出丈夫顾某平日穿的衣服套在自己身上,然后鬼鬼祟祟摸到了儿媳房外。

徐明仙试探儿媳

  黄某平日里睡觉没有锁门的习惯,这也就给了徐明仙机会。午夜时分,黄某的床上突然出现了一个人,并伸手摸向自己。丈夫顾某并不在家,此时上床的必定是其他人。所以黄某拼命反抗起来,在挣扎的过程中,黄某咬伤了徐明仙的中指。随后,她夺路而逃。借着月色,她看到了公公顾某的衣服。

婆婆与儿媳

  于是,黄某连夜哭着逃回娘家,向父母倾诉公公的“禽兽之举”。黄某的父母听了也很愤怒,决定第二天找顾某讨个说法。结果就在当天晚上,黄某因为想不开,认为自己再没脸见人,在娘家上吊自杀。第二天,黄某的父母冲到顾某家中寻人,正巧碰到从女儿家归来的顾某。于是顾某被黄某家人扭送到了公安局。

徐明仙被抓

  顾某到了公安局后大喊冤枉,表示自己刚从女儿家回来,很多人都能证明。警察前往顾某女儿家了解情况,发现顾某所言属实,他并没有作案的时间。“会不会是外地人流窜作案呢?”警方提出了疑问。黄某的父母气得大喊:“不可能,我女儿临终前一口咬定是顾某,就肯定是他!”后来警方经过仔细调查,发现了中指被咬伤的徐明仙。

剧照

  徐明仙做贼心虚,在警察面前无所遁形,只好开口交代了全部的犯罪经过。听了徐明仙的作案动机,警方也是一脑门黑线。为了试探儿媳,她竟然想出这么损的招数,最后导致儿媳死亡。徐明仙既然犯法,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判定徐明仙罪行时,法律界的同行却产生了分歧。

婆婆

关于强奸罪定义的分歧

  而分歧的重点,则是徐明仙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根据中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强奸罪中的实行犯,必须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妇女只能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男子实行强奸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时候才成立。本案中,徐明仙只是佯装成丈夫的样子,试探儿媳,并未教唆强奸,所以不适用“强奸罪”。

  而且我国刑事立法坚决反对把妇女作为强奸罪中的实行犯来对待和处罚的做法,所以女子无论是侵犯同性还是异性,都不会被判“强奸罪”。要想制裁本案中的徐明仙,必须要从其他方面着手。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但徐明仙一案,却推动了中国司法的进步。

儿媳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有女性侵犯女性的事情发生外,还有女性侵犯男性,或男性侵犯男性的案例。如果按照“强奸罪”的定义,这些都不符合。如此一来,岂不是让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所以我国不断进行法律的完善,2015年11月1日以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

  根据新修的《刑法》,原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被修改为“猥亵他人罪”。也就是说,猥亵罪的受害者,不再局限于妇女和儿童,男人被猥亵一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像上文中婆婆侵犯儿媳的案例,便适用新修刑法中的“猥亵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婆婆

  当然,像这种致人死亡的情况,则要另外考虑。所以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积极维护,切勿忍气吞声,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也要理智对待突发情况,不要因一时冲动而造成遗憾终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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