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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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境外汇款申请书;

2、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税务备案表原件;

4、证明本次利润汇出的财务报表。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3、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4、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5、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6、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7、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8、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完成录入;

2、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

3、银行应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对于确需分次汇出的,可于本次汇出时将加注已汇出金额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加盖业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企业用于下次汇出;最后一笔资金汇出银行留存原件。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5、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申报凭证包括:

(1)《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汇款方式结算)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信用证、托收、保函方式结算)

(3)《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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