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5个实用锦囊:如何利用检察院信息公开做好律师工作

编者按:日前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称:2021年版信息公开规定,文末附有全文),较之2014年的试行版本,经过7年的试运行之后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了非常大的提升,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落点和范围,对律师做好刑事业务非常有益。

下面将结合新旧版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送出5个锦囊,对律师如何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信息公开规定做好业务提供建议,期待检律关系更加和谐、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达。

锦囊一:信息公开范围大大扩展,律师有权申请公开未对社会公开文书及案件相关信息

这也是本次2021年信息公开规定的一大亮点。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和文书信息范围均较之2014年版本大大增加。

(一)主动公开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广度扩充

1.从原来的主动公开重要刑事案件信息扩展到四大检察案件信息

包括四大检察工作中涉及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案件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

尤其是检察建议和案件公开听证情况,均属首次纳入公开范围,对于律师了解非诉案件处理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向和手段都非常重要,尤其是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不批捕等相关典型案例处理、听证以及后续检察建议的公开情况,都需要作为重要业务知识进行积累。

2.主动公开的文书类型大大增加

原来公开文书范围限于四种刑事裁判文书,包括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决定书。

2021年版对公开文书范围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公开文书范围从刑事领域扩展到四大检察领域,除原来的刑事4类文书外,还包括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领域中“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11 法律文书类型:

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民事检察法律文书、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行政检察法律文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3.主动公开文书的时效性大大提前

2014年规定的公开刑事起诉书、抗诉书时间都是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才公开,此次2021年版本删除了法院文书生效的前提条件,意味着,检察文书的公开时效性不再完全依赖于法院裁判文书,但遗憾的是并未在规定中明确载明对社会公开的时间要求,比较而言,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时间要求明确限定为:文书生效后7日内。

由此,检察文书的公开能否在相应检察阶段结案后即公开,如提起公诉/抗诉后一定时间内,公开起诉书/抗诉书,提起民事抗诉、行政抗诉后一定时间内,公开民事/行政抗诉书等,还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和文书信息范围大大增加

1.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主体范围大大扩展

原来未公开的法律文书原则上不接受对外查询,现在不仅申请主体扩展到非直接案件参与人,即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2.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性信息范围大大增加

从原来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增加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程序性信息范围,同时,办案部门更是细化到办案组织,更加符合员额制改革后办案组织的变化。

3.依申请公开的文书类型从零到N

依申请公开的文书类型扩展到以下10种:

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锦囊二:律师可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的代理人等身份申请信息公开查询

这可以视为本次信息公开规定的创举。

既往信息公开规定包括最高院的流程信息公开规定,都将申请公开主体范围限制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即直接的案件参与人,此次2021年版公开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中,在申请公开主体中增加了“等”字,从直接的案件参与人,扩展到与案件相关人员,且并未对范围进行明确限定,大大扩展了案件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范围,例如案外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甚至是当事人所在单位、行政机关、中介机构等,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确需查询相关程序性信息或者文书信息的,均可以依照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举例:根据上述规定,与涉案财产相关的民事权利主体,就可以就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置情况,以案外人身份委托律师进行相关查询申请;中介机构涉及对交易对象刑事风险尽职调查时,也可以根据委托向相关检察机关查询未公开的起诉书、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这将是民刑交叉类、投并类等案件中律师正当获取案件信息的授权规定,但有权申请查询的主体范围是否会有限制,仍有待于最高检出台进一步细则,因为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如何理解“符合条件的”,也即直接案件参与人之外主体申请查询的范围和条件如何确定,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

锦囊三、律师申请查询案件信息更加便捷,线上、线下方式均可

此次公开规定,充分体现了便利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宗旨,在线下确认律师身份的基础上,增加检察官网、微信、APP等多种在线方式,方便律师注册后直接查询案件信息。目前律师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交申请:

1.向承办地线下申请

尤其是首次申请查询的,需要向承办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供网上查询账号,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查询申请的主体除律师外,还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首次申请查询的,均可以通过此种线下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2.跨域线下申请

如果是异地案件的,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信息,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及查询账号,后续还是凭账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查询申请的主体除律师外,同样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3.直接网上申请

此种方式仅限于律师(包括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或者代理律师)可以直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微信平台、手机APP,在线注册后,查询案件信息,无需通过线下方式提交资料。

线上方式申请注意事项:

(1)律师需要在“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小程序中已经进行实名认证

12309中国检察网及相关微信平台、app中对律师身份的校验方式是采取与“中国律师身份核验”系统关联的方式,如果“中国律师身份核验”中的身份未能认证成功,需要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确认或者更改、完善身份信息后,方能进行后续案件的申请关联。

如果不了解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电话的,可以直接拨打当地12345进行查询。

进行12309案件信息关联申请时,需要提前准备好授权委托书、所函、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

当委托人非当事人时,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最多只能上传5个证明材料。

pdf文件无法上传,只能上传jpg、jpeg、png、bmp、doc、docx、xls、xlsx、pdf、zip、rar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

(2)网上绑定案件后,审核通过后即可提交法律文书、预约阅卷、要求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

相关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收到确认短信,可以登录12309进行案件相关查询、预约申请,个别省份如上海市、安徽省、重庆市检察机关试点开通在线阅卷功能,可以进行在线阅卷申请,后续网上下载电子卷宗。

浙江检察app中也具备上述功能,在线申请阅卷审核通过后,会收到相应短信链接,非常方便。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尚未推出统一的微信端、APP端,律师可以根据各地检察机关提供的网上办案方式进行相应服务申请。具体可以通过拨打各地12309进行询问。

锦囊四、律师对网上公开文书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不当公开的,可以申请调整

这部分其实是被律师忽略的一部分业务。在大数据应用日益泛滥的当下,如何取得案件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也是需要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代理服务之外,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公开中对个人信息、案件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准确部分的监督与纠错。

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不应当公开的范围,对不应公开而公开的,可以提出纠正或者撤回意见

根据2021信息公开规定第4条,下列案件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

对于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检察机关不得公开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可以向原公开机关申请撤回。

2.审查上网公开的检察文书中当事人信息是否进行了隐名处理,如未按照规定进行隐名处理的,可以申请修改或者撤回

需要进行隐名处理的诉讼参与人包括: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2)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3)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企业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各地实践情况,除上述人员外,对于虽未列为证人但在案件事实中起证明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也可以进行隐名化处理。

(2)隐名化处理,不包括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也即起诉书、抗诉书等文书中的被告人信息是不能做隐名化处理的,但不做隐名化处理,不等于个人隐私数据如身份证号等也需要公开,后者需要根据敏感信息屏蔽规则统一屏蔽。

(3)如果上述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的,比如法定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要求公开不起诉决定书中自己本人姓名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检察机关审核后,也可以不做相应的隐名处理。

隐名处理规则为:

(1)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某”替代;

(2)复姓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3)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4)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隐去其他字符;

(5)对于企业当事人的名称中有所在地的,保留所在地,其余以“某某企业”替代;对于企业当事人名称中没有所在地的,直接以“某某企业”替代。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甲乙丙丁、阿拉伯数字等进行区分。

这一条也要注意,法人作为当事人的,如果不是案件被告人,如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的,也可以要求进行隐名化处理,避免企业商誉损失。

3.审查上网公开的检察文书中对于应当保留的个人信息是否进行了准确保留,对未准确保留的,可以申请修改

(1)是否准确保留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相关信息

这是目前法律文书中经常被忽略的一点,如起诉书、不起诉书中,未提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息,或者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息隐名化处理,都不符合文书公开要求。

根据2021版文书公开规定,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如果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2)是否准确保留了刑事被告人的相关信息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信息是需要隐名化处理的,但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失信惩戒的角度,不应对其信息进行隐名化处理,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是自然人的,应当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更要注意上述信息保留的准确性,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请纠正。

4.审查上网公开的检察文书是否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了屏蔽,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屏蔽处理的,可以申请修改或者撤回

这也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要求保持一致。需要屏蔽的敏感信息包括以下7种:

(1)与公众了解案情无关的自然人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社交账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工作单位等;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地址;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5)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6)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

(7)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的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社交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工作单位等,以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地址为新增屏蔽信息项,在审核法律文书公开情况时,应当予以注意。

锦囊五、律师应当对案件大数据保持关注与敏感,提炼法律服务方向性、对策性信息

这也是此次信息公开的一大亮点,检察机关将业务数据发布作为检察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最高检自2020年开始,每季度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涵盖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主要业务数据,同时还包括检察机关开展的重点工作数据。

如最新的2021年1-9月的办案数据显示了检察机关慎捕慎诉的重要信号: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70755人,同比上升20.6%;不捕279050人,同比上升77%,不捕率29.6%,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共决定起诉1273051人,同比上升15%;决定不起诉229815人,同比上升32.6%,不起诉率15.3%,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

律师在从事刑事业务时,应当高度关注检察机关业务数据的趋势情况,对检察机关办案方针、刑事司法政策甚至是法律服务领域等进行预判和响应,以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例如,根据高检院的业务数据【点击直达全文】,2021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该类案件占同期起诉人数的6.23%,已经成为公诉案件中的第四大罪名,无论是从绝对数量还是从增幅情况,意味着该类案件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巨大,可以针对性进行相应知识储备,如我们针对数据犯罪相关问题拟定了《数据犯罪法律服务办案指引》,可以针对包括帮信罪在内的13类高发数据犯罪提供法律咨询及刑事法律服务,提前进行了业务布局。

针对法律科技公司的产品研发建议

作为从事多年法律科技研发工作的老人,也给法律科技公司提个建议:检察机关面对新的检察信息公开要求,也产生了很多的产品需求,法律科技公司可以充分调研以下产品方向:

一是检察文书智能校对系统

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文书样式,运用文书智能分析引擎,对各级检察院法律文书的信息完整性、格式规范性、逻辑一致性、法律依据准确性以及文书中的错别字等信息项进行全面校验,并通过相应的提示显示错误或存疑的内容,引导检察官进行手动修改。

同时,将文书按照标准样式进行自动排版,并能附注法律条文和生成后续类文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效率。

二是文书签名系统

承办检察官在向检察院上网主管部门提交文书时,由于每一份法律文书从第一稿开始到最后定稿结束,都有可能进行修改,有的文书可能还会修改若干次,但是所存文件名相同,这在最后上传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把初稿上传至互联网的情况。因此,需要开发最后文书签名系统,检察官在最后提交打印的文书上做电子签名,文书上网管理部门审查后对没有电子签名的文书可以通知法官重传或确定后进行签名。

三是检察文书隐名工具

隐名工具利用敏感信息处理技术引擎将需要上网的检察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隐名或者屏蔽化处理,代替人工处理。既往的隐名工具的规则引擎需要根据2021年版信息公开规定进行调整、优化。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

(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三)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首次申请查询,应当向办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并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或者代理律师可以直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微信平台、手机APP,在线注册后,查询案件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信息的,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信息,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及查询账号。

第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  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信息:

(一)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相关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相关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案件信息:

(一)对统一法律适用、普法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二)案件公开听证情况;

(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五条  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第四章  业务数据发布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以下检察业务数据:

(一)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二)检察机关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信息;

(三)促进、推动社会治理的数据信息;

(四)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的数据信息,包括典型类案新情况新特点新变化新趋势;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业务数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发布检察业务数据:

(一)通过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官方媒体等统一发布,并同步组织做好相关数据解读宣传工作;

(二)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检察年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全国性刊物上,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在地方确定的官方媒体上发布本地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三)公布检察工作报告;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工作白皮书、组织专项工作宣传、接受媒体采访报道等;

(五)以院名义发表文章;

(六)其他向社会发布的方式。

第五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民事检察法律文书;

(二)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行政检察法律文书;

(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视情做隐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企业当事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隐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某”替代;

(二)复姓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三)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四)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隐去其他字符;

(五)对于企业当事人的名称中有所在地的,保留所在地,其余以“某某企业”替代;对于企业当事人名称中没有所在地的,直接以“某某企业”替代。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甲乙丙丁、阿拉伯数字等进行区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与公众了解案情无关的自然人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社交账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工作单位等;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地址;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

(七)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开法律文书,除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和第二十二条进行屏蔽处理的以外,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反映。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办字〔2014〕6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

来源:Legal观察(经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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