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如何理解混合销售

【问】老师好!我单位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9000万,关于农村生活污水的,合同中包含采购吸粪车1000万元,我们全额开具工程款的发票,销项9%,购车时作为施工成本入账,不计入固定资产,进项税专管员不让我们抵扣,这个车虽然是我们买的,产权证暂时落在我们户头,完工后将来要移交给甲方,税务要求我们再做一次视同销售!我们理解不了,请老师帮忙解释一下哪条税法适用我们这种情况。这个车辆跟我们工程中包含的材料款有何不同?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而贵公司合同中虽然包含采购吸粪车1000万元,但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与销售车辆无关,所以不能按混合销售处理。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时,开具8000万元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待工程施工完工后将吸粪车移交给甲方时,1000万元车款按13%税率开具发票及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最后再谈谈这台车辆跟工程中包含的材料款有何不同。如果贵公司在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同时销售工程所用材料,则按混合销售处理,混合销售适用货物税率还是服务税率按企业的经营主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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