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借用协议模板

资质借用协议

资质借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资质借用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各自的经营优势,形成联合开拓经营,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                                     项目(项目名称),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借用甲方的资质,以甲方的项目部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活动;甲方承认该项目部的存在,同时该项目部受甲方管理,系不具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单位。

二、甲方将该项目交由乙方进行操作,甲方不再另行参与,乙方必须承担因操作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如因乙方的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失及不利影响,乙方必须做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予甲方的损失相等。

三、若该项目中标,无论该项目的盈利情况如何,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该结果;因乙方原因放弃中标的,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

四、乙方不得借用甲方资质进行陪标活动,如借用甲方参与陪标,费用另计;如甲方隐瞒陪标的目的,导致甲方中标,乙方也必须无条件承担该结果;因乙方原因放弃中标的,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

五、该项目业务应以乙方自行承接为主,在承接工程业务过程中,乙方要求甲方配合的,甲方将积极参与配合;最终该项目必须以甲方的名义签署该合同,如因特殊原因由乙方签订了该合同,乙方仍然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项目所施工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若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损失。

七、甲方资质使用费为:300万以下工程按2500元收取;300万以上至1000万工程按5000元收取;1000万以上工程按10000元收取。如乙方在投标或谈判过程中需要甲方派人的,甲方所派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提供甲方出差人员差旅补助每人每天200元,按照实际发生的进行结算。如因项目需要甲方派建造师出场的,需要额外增加建造师出场费(二级500元/天,一级建造师2000元/天),按实际发生天数结算。所需资质使用费及人员费用需提前汇入我单位。

八、安装工程项目中标后,乙方必须要和甲方签订项目分包协议,甲方根据项目的总金额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不同项目情况收取,管理费收取办法为差额定率累进法,100万以下项目收取合同总金额的2.5%,100万-500万以下的收取合同总金额的2%,500万以上项目收取合同总金额的1.5%。

8.1、项目操作过程中,如需开外经证,所产生的1%的企业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代扣代缴,乙方应根据本工程最终开票额及公司财务规定按比例提供1、工程分包发票(开票额在甲方给建设方开具发票额的95%)2、材料设备发票(材料设备发票总额在甲方给建设方开据发票总额的95%)3、乙方提供工程分包发票或材料设备发票的时间应在给建设方开据发票之前。4、如乙方未能足额提供所需发票,则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所差金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5、乙方应对其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按违约责任处理。

8.2、乙方承接的工程应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缴纳工程施工及开票当中的所有税费,且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8.3、乙方承包项目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施工应上交当地有关部门的费用、项目开票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由甲方代扣代交,或由乙方自行缴纳。

九、设备工程项目中标后,乙方必须要和甲方签订项目分包协议,甲方根据项目的总金额的1.5%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9.1、乙方如提供增值税发票金额与甲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相同,甲方按照1.5%税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包含所得税、五项基金、地税等相关费用)。

9.2、乙方如提供增值税票数额低于甲方开出的数额,差额部分按17%税费扣除(增值税),数额相等部分按1.5%税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包含所得税、五项基金、地税等相关费用)。

9.3、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是与甲方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对其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按违约责任处理。

十、对于乙方承包经营的项目,甲方应在收到业主工程款扣除相关约定费用后5个工作日之内,转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号内。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财务要求必须提供相关发票以供甲方做账,冲抵成本。

十一、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如发生甲方与乙方同时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协调,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经营决策。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2.1、乙方如经营管理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事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12.2、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3如乙方在期满后不再承包经营项目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在外仍有在建工程、债权债务及其它为了事项,应继续由乙方承担了结。

十三、违约责任

13.1、不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没有免责事由或未经双方协商而不履行合同,违约一方均应支付对方已履行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13.2、乙方自行负责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等事项,甲方不承担相关义务,但甲方可以提供协助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因安装不当等非甲方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项目合同争议,由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特别违约责任:乙方经营管理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除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并须向甲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后30日内交付甲方。乙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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