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图示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整个条款内容将近500字(法条附在文后)阅读理解起来着实有些吃力,笔者尝试用两张图进行解读说明。在分析之前,先直接抛出结论:这个条款的本意是想保障所有的环评文件(报告书/表)都是真实、合法的,倘若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单位弄虚作假进行瞎搞,单位将承担高额的罚款同时相关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终身禁业处罚。
一、违法行为图示分解
注:基础资料也就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主要设备、原辅材消耗情况、项目产品、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项目本身污染物产排情况等内容。
环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情况、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工艺流程)、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等。
环评结论: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相关产业政策、项目选址是否合适、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
二、三类监管对象违法后果图示分解
注意: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也有对实际负责人的处罚。因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对环评公司的资质要求,所以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此外,这里涉及到的犯罪,主要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此情形,可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提升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处罚。
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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