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是否必然要撤销?是否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实务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学理上称为“情势判决”。通常认为,情势判决的出现,是为了尊重既成事实,如果撤销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比较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利益以及纠正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维护公共利益更为重要或优先。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晋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阳市林业局)。

原审第三人襄阳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❷向晋华申请再审称:

被申请人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在对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是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性文件,在前置性文件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依据前置性文件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应当确认违法或者撤销。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❸再审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这也就是申请人向晋华申请书中提出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是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性文件”。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2018年3月19日作出,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确认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被确认违法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仍然具有合法性,为本案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学理上称为“情势判决”。通常认为,情势判决的出现,是为了尊重既成事实,如果撤销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比较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利益以及纠正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维护公共利益更为重要或优先。在生效的(2018)鄂06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中,原审法院作出了确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的判决。该判决的作出,意味着人民法院基于利益衡量,选择了对襄阳市博物馆新馆建设项目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事实上认可了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的效力。需要向申请人明确的是,《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在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予撤销后,其效力当然自始存在,而后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因此显然不缺乏合法前提。至于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问题,一、二审法院已有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❹再审法院裁判结果:

向晋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晋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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