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中党的组织制度的变迁(文/王树林)

在红军中建立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吸取大革命失败的教训,为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红军中党的组织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普遍建立党委制

土地革命战争前期,以红一方面军为参照系,党在红军部队中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系统、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1927年9月,三湾改编确立了“支部建在连上”的制度。党在红军中的组织系统为:连有党的支部委员会(支委);营、团、师分别设立党的营委员会(营委)、团委员会(团委)、师委员会(师委);军有党的军委员会(军委)或前敌委员会(前委),军团有党的军团前敌委员会,方面军有党的总前敌委员会(总前委)。党的工作机关设立司令部、政治部、经理处、军医处等。党的各级委员会对部队行使完全的领导权,举凡部队建设、作战方针、干部调配等重大问题,均须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有关干部分工执行,不得擅改。部队建设的某些至关重要问题,还要由党的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强调在红军中建立党的领导中枢,实行党委制等一系列根本原则。党委制在全国各红军部队中较普遍地建立起来。与“支部建在连上”相配套的是,中国共产党继续采用北伐战争时期仿效苏联红军模式的党代表制度。自1929年起,红军中的党代表改称“政治委员”(连的政治委员从1931年起改称“政治指导员”)。

政治委员“全权代表制”

土地革命战争中期,红军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取消了,由政治委员“全权代表制”代替了党委制。1930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中,设立负责处理党的日常事务的工作机关党务委员会。各级党务委员会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政治部指定,书记一般由政治部主任兼任。1931年11月,赣南会议认为红军的党委制犯了“党的包办主义的错误”,因而作出了取消红军党委制的决议。至1932年10月宁都会议时,各地红军先后用政治委员“全权代表制”取代了党委制。

部分部队设立军政委员会

中共中央移驻江西瑞金伊始,即模仿苏俄体制,建立起以党为核心的党、军队、政府三套相对独立的系统。在这三个系统中,党机关的权力至高无上。

土地革命战争后期,由于第五次反围剿战争的失败,党中央及其领导的红军丧失了原有的根据地而被迫实施战略大转移。为了适应战略大转移的战时需要,党和政府系统全部并入军队。在紧张的战争状态下,党、军队、政权已融为一体,军队的最高领导人在党政军三位一体的体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在军队政治委员制取代党委制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党的政策在红军部队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并统一领导根据地党政军民的全面工作,中共中央在远离党中央领导并且独立开辟新苏区的红六军团、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红军西路军等红军部队中设立了军政委员会。但是,军政委员会制度在党领导的红军部队中并不具有普遍性。当时直接受中共中央和中革军委掌控的中央苏区的红一军团、红三军团中就没有设立类似的组织机构。闽西南军政委员会则是在闽西的红军部队与党中央失去联系的情况下,由中央分局代表领导设立的军队与地方党政合组的军政委员会。因此,党在红军部队中主要实行政治委员制度。

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军政委员会的创设来看,中国共产党借鉴了苏联在远东游击战争时期的经验,即在远离苏区单独作战的红军部队中成立军事委员会,到新开辟的地区开展建党、建军、建政的工作。军事委员会主席兼部队政委,便于单独作战时统一集中领导,统一行动。例如,中共曾在红七军团设立的军事委员会即相当于军政委员会。

红军部队的军政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队首长及其副职等,主席一般由政治委员(或中央代表)担任。由于当时红军部队实行的是政治委员制度,政治委员对红军行动拥有最后决定权,故而政治委员在军政委员会的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代表在部队中起着领导、监督和协调作用,并负责直接与中共中央和中革军委联系。军政委员会中政治委员和中央代表可以一身二任,其成员则大多包括红军部队中的军团长、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从而组成该部队的最高领导机关,管理党务、政治与军事;在设立军政委员会的红军部队中,其按照政治委员制建立的党组织形式没有变化。

在红军进行战略大转移的恶劣战争环境中,军政委员会这种体制不仅部分起着红军中党的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而且可以建党、建政、建军并指挥之,是党政军三位一体的临时性组织机构,其职能超越了红军中党的委员会。■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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