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七旬老人存折5万不给取,法院判老人败诉。银行欠老人个道歉

存折有余额50795.50元,去银行取钱银行却不给取?银行说是柜员错将取款额填成余额。昆明市西山区的一名七旬老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老人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说法,判老人败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潇湘晨报2021年1月8日报道:

近日,云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储户与银行间储蓄存款纠纷案件。原告是昆明市西山区的一名七旬老人陈某,原告诉称,2018 年 4 月在昆明某银行办理了存折,2019 年 9 月 13 日因需要用钱到被告处办理取款业务,中途发现不需要全部提取,于是又将钱存回了账户。所以,存折上的存款余额仍然是50795.50 元。

后陈某到银行取款,被银行告知存折余额以前已经全部取出,陈某认为存折上赫然显示余额为 50795.50 元,在与该银行交涉无果后,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50795.50 元及相关利息。

银行向法院提交了有被告签名的取款凭条、银行系统内部的帐户历史明细表,证明 2019 年 9 月 13 日当日,原告确实已将存折上的余额 50795.50 元全部支取完毕,最后原告的帐户余额为零。经办柜员王某出庭对质时,承认存折上显示的余额为书写错误,将取款金额错误地填写在余额一栏。而且银行有完整的存款取款操作流程,只有完整的操作流程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并会有凭条、现金、回单和存折整套操作后,客户才能离开柜台。陈某陈述当时王某从系统中把 50795.50 元提了出来,并未将钱交与自己,所以取款凭条确实产生了,后发现不需要全部提取后,又要求王某把 50795.50 元全部存进去,但王某并未把存款凭条交与他,只在陈某的存折上进行了修改。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西山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陈某的证据,据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为什么自以为信心满满的陈某却在法院败北了呢?银行真的没有差错吗?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法院判决是以证据为前提,银行提供的虽然并不完整但相对有利的证据链是赢得官司的原因

法律讲道理,更讲证据。老人陈某之所以输了官司,就是因为银行有足够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无法修改的证据,以此足够证明这笔钱确实是陈某已经全部取出。

很多人之所以在与银行的诉讼中败北,重要的原因就是银行提供的证据相对完善,足够支撑自己的主张。而客户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这一案例中,陈某只有存折以及存折上的余额,这既是主张的基础,也是支持主张的唯一证据,而证据链的责任就由银行承担。

银行提交了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取款凭条、银行系统内部的帐户历史明细表、经办人王某关于取款过程的描述、取款凭亲产生的流程、以及存款、取款的过程和凭证链,从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这是银行赢得官司的原因。

相反,广州老人陈伯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显示余额为116703 元,取款时银行以2016年已经销户为由拒绝取款,最后被告上法院。但与昆明的银行不同,广州的某银行档案管理存在漏洞,银行称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并为自己难以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进行证明,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存款、取款、转账依据,并在2016年将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销毁,最终虽然陈伯一方存在明显的漏洞,但仍然导致银行支持了陈伯的主张而银行输了官司赔了钱。

无论对银行来说,还是对存款人来说,证据都是自己权利主张的基础,对银行来说,银行理应对客户的存款负责,证据链和档案的管理是银行的责任,这一点必须清楚。

第二个方面,存款人陈某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欠缺和不足,这警示我们要保管好自己的证据链并主张自己的权益

现在大家都已经有了权益意识,特别是通过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存款取款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凭证、存折和银行卡、密码和身价证信息等,以确保自己金融资产的安全,不要轻易告诉别人你的存款密码,更不要将自己的存折、存单和银行卡、身价证给别人,以免造成自己的存款损失。

昆明老人陈某之所以输了官司,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漏洞,即取款以后再存款的过程是非常矛盾的。应该说,从整个取款过程大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取款凭证和取钱的过程是明确的而且是一致的。但最重要的再存款过程陈某说的有点牵强。

曾经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说法,即自己的钱取出来数数看看。如果陈某真的是自己撸取出来看看,这还真的无懈可击,但是陈某说取钱以后考虑到不需要全部取出后,又要求王某把 50795.50 元存了进去,后面的存款王某并未把存款凭条交与他,只是当时就在陈某的存折上进行了修改。这里有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即取款以后如果觉得不需要全部取出,起码也需要取款一部分,将多余的部分再存入银行,而陈某说不需要全部取出却又全部存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疑点。还有一个疑点,即是在取款结束还没有拿到钱时却又突然决定不取了,这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少见的。

银行一方是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而陈某则是一个漏洞百出的说法,法律会偏向于谁是一清二楚的,这就是陈某输了官司的原因。

第三个方面,虽然银行赢得了官司,但是银行仍然欠存款人一个道歉

银行虽然赢得了官司,也许银行认为本来就应该赢得官司,但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表现并不完美,银行提供了证据链也不完善,赢得了官司实在是有幸运的成分,当然也有自己足够证据的成分。

银行有一点是缺乏的但是根据现有制度是可以理解的,即录像问题。原告口头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案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录像,被告银行表示银行保管的视频录像时间为 3 个月,现时间久远该视频监控录像已被其他视频录像覆盖,因此无法向法院提供。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完整的录像这个问题就不需要更多的证据链可以明确结果。

如果说上面的证据缺乏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造成这一案件最重要的因素即陈某存折上的存款余额5万多元的差错则是不可以原谅的。柜台经办人员王某说,在陈某取款时错误地将取款金额填写在了存款余额一栏里,陈某的存折上显示着余额为 50795.50 元,是因为自己书写错误。法院审理后也确认,银行柜员王某一方面证明是"现取",一方面又在余额一栏写有余额 50795.50 元。这是造成这一案件的最重要的原因。

从这一意义上讲,银行确实欠陈某一个道歉,由于自己工作的疏忽给陈某造成了困惑并导致案件的发生,银行虽然赢得了官司但从责任上银行并非完全没有责任,起码在道义上欠缺向陈某一个真诚的道歉。

银行还欠缺一个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的道歉,因为是这一案件给公众展示了一个银行员工并不专业、也并不完美的形象,从这一意义上讲,这家银行缺乏一个向同仁们的道歉。

银行工作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工作,所有的业务操作如果出现任何不严谨,都会给存款人甚至社会带来一定的困扰,这是我们必须加强的地方,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并不是一句口号。(麒鉴)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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