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全国各省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汇总!天然气价改狂奔!

[原创而生:为行业提供价值思考]转载授权、行业交流等,联系熙时君微信:Dr_sum07----------------------------------------------------------

2021年8月24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定于今年9月上旬组织召开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实际上,自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以来,湖南省就根据上游气价变动情况,近三年已六次出台城镇天然气价格调整文件。此次听证会的召开,标志着湖南省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实现城燃供气由调整具体价格水平向建立健全价格联动机制的转变,对于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可预见性具有积极意义,在国内各地城燃价格改革中也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目前,天然气价格实行了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门站以下的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近几年,随着能源消费结构转型、“煤改气”政策逐步实施,我国天然气市场快速增长,天然气价格改革持续推进,城燃供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开始逐步建立。为更好地了解我国城镇燃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以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下面我们从国家、地方两个层面进行回顾和梳理。国家政策回顾1、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2018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就如何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居民门站价格后终端销售价格调价安排作了明确要求和安排。一是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二是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引导用户旺季少用气、淡季多用气,促进削峰填谷。同时,鼓励企业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现真实市场价格。三是各地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四是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工作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2、国发〔2018〕31号: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如何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作了明确的分工,同时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气价改革平稳实施。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过高的省级区域内输配价格。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城镇燃气企业整合重组,鼓励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开展城镇燃气施工等业务,降低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3、发改价格〔2021〕689号:2021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在“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部分中就如何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要以推动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要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根据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独立运营及勘探开发、供气和销售主体多元化进程,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减少配气层级,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当然,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落地,还需要从强化改革统筹、加强成本监审、兜住民生底线、价格法治建设等方面做好相应的组织保障。地方执行情况自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以来,前两年各地发改部门陆续发布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文件;202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频繁出台或研究论证城燃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调价文件或联动机制。笔者整理了2021年各地发布的关于城燃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政策文件(见附表),供大家学习参考。从2021年各地发布的联动调价文件、价格联动机制中,我们不难发现各地在执行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时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了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且居民用气价格联动上调时要落实对低收入的居民群体的补贴。二是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对启动条件、计算公式、调价幅度和调价周期均要进行了明确和控制,销售价格的联动方案要由地方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发布。三是建立了气源采购成本约束机制,城燃企业要密切关注天然气供需状况,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不同季节的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地方政府要引导城燃企业增加储气调峰能力,在启动联动机制对城燃企业的气源采购成本要进行严格审核。笔者通过对天然气上游气源供应方、城燃企业、终端工业客户的调查,发现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轨后,天然气上下游气价联动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联动机制启动程序相对繁琐且调价周期较长。尽管一些地方建立了城燃价格联动机制、明确了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但按联动机制调整价格时,仍需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城燃企业提交的具体调价方案和气源采购成本,手续相对繁琐,核准和发文所需时间较长,无法完全适应上游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另外,因居民用气价格涉及民生,联动调价周期必须在一年及以上,价格联动上调政策落地相对较难。二是价格联动调整相对滞后。上游气源供应方与城燃企业非居民用气价格的结算执行的是综合门站价,与基准门站价相比每月均有浮动,且按月结算,在联动政策出台前城燃企业需要先承担涨价部分的成本。特别非居联动调价政策相对滞后,如果采取联动追溯,则城燃企业疏导气款的追收相对困难;如果采取后期疏导,则对下游新用户或在线增量用户来说不公平,需要承担前期用户的气源采购价上涨的部分成本。三是价格联动涨多降少。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季节性联动机制基本形成,但基本以冬季高峰用气价格联动上调为主,淡季低谷用气价格联动下调很少;工业客户对气价联动政策认可度不高,特别是对冬季用气价格上浮额度存在争议,有些地方存在非居民用气补贴居民用气的现象。天然气作为中国碳中和行动中,长期与零碳能源相伴的低碳能源,随着城镇化率稳步提升,工业燃料及交通用气稳步增长,以及天然气发电的大幅增长,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天然气行业仍将处于稳步发展期。随着各省市天然气定价机制的落地,从政府管控天然气价格走向市场竞争定价,终将成为历史必然。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入,需要各地政府、城燃企业对前期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当地经济、天然气用户和城燃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天然气的供需形势,借鉴其他地方好的做法,不断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附表:2021年各地发布的关于城燃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政策地方发文时间联动调价文件或联动机制主要内容上海2021年3月31日联动调价发文《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12号: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5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宁夏2021年4月23日联动机制发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244号,联动机制主要内容:1、联动方式: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在一定周期内发生变动后,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相应调整。当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调整时,由各城镇燃气企业提出调整申请,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审核并制定调整方案。2、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比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终端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再次发生变动的,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当年的供暖季和非供暖季,即当年的4月1日和11月1日。在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较基准门站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调整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3、联动范围:区内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4、联动公式:联动后销售价格=当期气源综合加权平均购气价格+配气价格。5、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价格疏导工作,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广西2021年4月25日联动机制发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联动机制主要内容:1、计算公式: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平均上游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计算期是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2、启动条件: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3、操作程序: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申请,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定方案。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4、幅度控制: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5、组织保障:做好购气成本的监测,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河北石家庄2021年4月27日联动调价发文《关于调整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1〕189 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4月1日起,将主城区(新华、桥西、裕华、长安、高新、循环化工园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02元/立方米。河北石家庄2021年4月30日联动调价发文《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1〕198号):根据燃气企业申请,按照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报经市政府批准,于2021年5月1日起疏导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发改局,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1、启动条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居民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基础上上浮5%。决定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疏导终端销售价格。2、联动方案: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第二、第三阶梯销售价格分别由2.68元/立方米、2.88元/立方米、3.30元/立方米,调整为2.78元/立方米、2.98元/立方米、3.4元/立方米,各阶梯均上涨0.1元/立方米。3、相关配套政策:对特殊群体生活用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在第一阶梯气量内的用气价格优惠0.2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用燃气采暖炉独立采暖用户气价,在规定的采暖期内继续执行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执行。农村“气代煤”居民用户气价,按照居民天然气一档价格执行。宁夏银川2021年5月6日联动调价发文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对银川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1、联动依据:中石油宁夏分公司2021年4月-2021年10月期间居民和非居民气量执行统一销售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5%,即执行1.4595元/立方米。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均达到联动条件。2、联动后价格: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1.8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1.95元/立方米。3、执行时间: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浙江兰溪2021年5月11日发联动调价文浙江省兰溪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非采暖季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1、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94元/立方米。具体销售价格由兰溪新奥公司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根据用户用气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北部管道天然气项目,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按照此价格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零时(用气时间)起至2021年10月31日24时。2、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广西贵港2021年5月18日联动机制发文《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发改价格〔2021〕229号),就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进行明确:1、启动条件及其他事项: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计算公式、操作程序、幅度控制等其他内容按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2、低收入群体保障: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免费气量,每户每月3立方米。3、执行范围: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广西桂林2021年5月20日联动调价发文《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我市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告》:根据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文,我市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符合联动调整条件。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2.77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阶梯价格,第一档为2.86元/立方米,第二档为3.43元/立方米,第三档为4.29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下调执行淡季价格,商业用气销售价格为3.65元/立方米。执行日期2021年5月19日。甘肃兰州2021年5月21日联动机制召开听证会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听证会内容包括: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理顺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完善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其中,完善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主要内容:1、计算公式: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1-供销差率)2、联动额度: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限为0.26元/m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限为0.45元/m³。3、启动条件: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8%及以上,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5%及以上。4、联动周期:居民用气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5、对配套设施包括优化居民阶梯气量标准以及补贴重点群体等内容进行听证。广西南宁2021年5月26日联动调价发文市发改委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下调0.45元/立方米,其中商业用气价格由最高4.3元/立方米下调至3.85元/立方米,工业用气价格由最高3.77元/立方米下调至3.32元/立方米,自2021年5月21日起执行。广西南宁2021年5月27日联动调价发文市发改委关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1、同意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价格下调0.45元/立方米。商业用气价格由最高4.3元/立方米下调至3.85元/立方米,工业用气价格由最高3.77元/立方米下调至3.32元/立方米。2、居民用气价格未达到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居民用气价格维持2.77元/立方米(第一阶梯)不变。山东青岛即墨区2021年5月28日联动调价发文《关于启动我区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青即发改价〔2021〕6号),经测算我区居民用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为8.2%,已达到联动机制的调价启动点,决定启动我区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1、价格联动内容:居民用气各阶梯价格在现行基础上分别上调0.10元,各阶梯年用气量不作调整。2、配套政策: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生活用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2.45元执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价格不执行阶梯价格,按每立方米3.31元执行。3、执行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新疆2021年6月4日联动机制发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1、计算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或变动金额)达到规定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规定变动幅度(或变动金额)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2、调价幅度:可区分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采取设置下限的方式制定。其中,变动幅度下限原则上设置在5%—15%之间,变动金额下限原则上设置在每立方米0.05元—0.15元之间,具体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确定。3、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1年内只能进行1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1年内只能进行2次。甘肃2021年7月9日-8月9日联动机制发文征求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甘肃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联动机制主要内容:1、计算公式: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 销差率)。公式用于计算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度,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甘肃省城镇管道燃  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启动条件: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 8%(含 8%)、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 5%(含 5%)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3、幅度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金额上下限,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小或过大。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低于下限时,终端销售价格可不做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高于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联动周期:居民、非居民设置不同价格调整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可相对短一些,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可相对长一些,保持价格相对稳定。4、启动程序:已制定居民用气独立配气价格并已听证通过价格联动机制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提出申请,定价部门按照《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制定价格后,上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自行同向调整,调整前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备案后实施。5、有关要求:控制采购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兜牢民生底线,加强宣传引导。广西南宁2021年8月5日联动机制发文《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21〕22号,明确联动机制启动条件、调价周期和保障补贴:1、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2、低收入群体保障: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设置免费气量,每户每月3立方米。贵州2021年8月23日联动调价发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调整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21年8月1日起,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由2.81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执行时间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湖南2021年8月24日发布联动机制召开听证会公告湖南省发改委拟在2021年9月9日,组织召开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联动机制主要内容:1、联动项目: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2、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下调次数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或者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3、调价幅度。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4、联动公式:具体调价额度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测算,测算公式为:一是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门站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的调整幅度组成。二是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基准门站价格。气源平均采购成本按照定价区域不同气源的实际提取气量加权平均计算。5、保障措施: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强化价格监测,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兜牢民生底线。广西桂林2021年8月24联动机制发文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和低收入群体免费气量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规范[2021]4号):1、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2、低收入群体免费气量:经政府部门认可的,每户每月免费气量3立方米;超出部分按分档气价计算。3、计算公式、操作程序、幅度控制和其他要求按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4、适用范围:桂林市城区(含临桂新区),其他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5、通知自2021年9月1日实施,五年有效。河北秦皇岛2021年8月26日发联动调价告用户书上游供气价格已自2021年4月1日起全面上调,经过市政府批准,秦皇岛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对供气区域内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08元/立方米。原创:南滨观察作者:筱蓝--------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