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医院设计漏项 法院判决支付建筑公司282548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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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新公司在与岳池县人民医院县医院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后,依约进场施工时发现须先行采取深基坑支护措施才能保证施工安全,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岳池县人民医院设计漏项,近日,广安岳池县人民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岳池县人民医院支付川新公司四川川新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25488.01元。
深基坑支护工程延误索赔无果
岳池县人民医院县医院因该院慢病诊疗综合大楼(负二层至一层)一期工程(涉案工程),经过公开招标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向川新公司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有关招标文件第10.8条第3项载明:“即使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价格、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及原材料由此上涨带来的损失”。2016年4月14日,川新公司公司向县医院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县医院次日出具收款票据)。
2016年4月15日,川新公司、岳池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川新公司在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后,进行了施工前期准备,平整场地,修筑洗车槽、临时道路及沉砂池等。于2016年6月26日支付“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预算造价费”19,500元,于2016年7月6日支付地下室支护设计费25,000元及设计图资料费5000元,合计49,500元。
2016年7月22日,岳池县住建局就涉案工程发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合同工期”一栏载明“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1日”(后办理延期手续)。
2016年8月,岳池县发改局就案涉支付工程单独立项(岳发改〔2016〕540号)。2017年2月,支护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川新公司公司未中标。2017年7月,支护工程由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入场施工。
2017年5月18日,川新公司就涉案工程调差等事宜向岳池县人民医院发出联系函,函载“前期贵方委托我方找有资质设计单位的深基坑支护设计和业主方组织的专家专项论证所产生的费用请贵方付于我司”。2017年9月18日,川新公司再就工程调差等事宜向岳池县人民医院发出《关于岳池县人民医院慢病诊疗综合大楼一期工程费用调差的请示》。
2017年6月27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四川光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光泰公司”)向川新公司发出项目开工令(确定2017年7月2日开工)。2018年3月12日,光泰公司向川新公司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川新公司在2018年3月16日进场挖运土方。2018年4月8日,光泰公司再次通知川新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进场挖运土方。因支护工程影响,川新公司方人员实际于2018年7月进场施工。
2018年6月11日,川新公司因支护工程延误涉案主体工程施工索赔无果。
中标慢病大楼临近街道延误工期
法庭上四川川新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川新公司公司”)称,判令岳池县人民医院支付各项损失4389872元;川新公司公司经过公开招标,于2016年3月21日中标岳池县人民医院“慢病诊疗综合大楼(负二层至一层)一期工程”(下称“涉案工程”),后于同年4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0,091,282元,开竣工日期均为2016年,工期18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起算。
川新公司公司入场后发现该工程建筑红线与周边建筑及街道较近,必须采取深基坑支护才能保证施工安全。
岳池县人民医院决定暂缓该工程项目施工,自此川新公司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一直处于停工待命状态。
2016年8月经岳池县发改局立项深基坑支护项目(下称“支护工程”),2017年7月深基坑支护项目开始施工又耽误川新公司施工。
川新公司认为,岳池县人民医院招投标只向川新公司提供了文件图纸,川新公司是按此预算投标,岳池县人民医院并未告知需深基坑支护才能施工,川新公司无过错;岳池县人民医院在主体工程设计时即应作出全方位准确的项目,支护工程属于设计漏项或故意隐瞒实情,导致川新公司不能如期施工,给川新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岳池县人民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履约保证金缓退自行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岳池县人民医院县医院称,川新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理应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以及现场进行考查和论证,理应知道该工程需要进行深基坑支护,而其在投标时并未对承接工程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提出任何异议,在中标后才提出相应意见,故岳池县人民医院认为,虽存在川新公司中标后要待支护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川新公司承接的项目施工,但其过错也在于川新公司,川新公司应自行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无权向岳池县人民医院主张权利。
此外,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第三条对工期约定为“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起算”,而监理向川新公司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为2018年4月8日,至今都未超过180日,因此川新公司诉称的工期顺延误理由不成立。川新公司诉请的第一项49,500元系川新公司为增加工程量所支出。
专用合同条款第4.2.3“履约担保的退还”约定分两次退还:“工程完成一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70%。不计息”,而双方对工期的约定为180日历天且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起算,而监理于2018年4月8日发出开工通知,至今都未超过180日的工期,故川新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且合同约定不计息,故川新公司请求支付占用履约保证金产生的损失不成立;川新公司无证据证实处理涉案工程发生误工费、差旅费费用,即使属实,也系川新公司为该工程施工所必然产生的费用,无权要求岳池县人民医院承担;川新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支付了门岗人员工资、已租赁办公室并发生费用,故川新公司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后果;鉴定费系川新公司为完成举证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医院设计漏项承担相应后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川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对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造价价差损失及因施工方案变化使施工难度及施工成本增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金额,申请进行鉴定。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法院委托,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工程造价意见书》,该鉴定认为:“2018年8月6日在岳池县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资料的质证,质证会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造价价差损失按照2018年4月21日正式开工时间与投标时期的人工费、材料费、税金的相关取费的价差”。鉴定结论意见:“(一)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意见:1.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造价价差损失为人工费148,668.65元,材料费1,551,825.77元,共计1,700,494.42元,因施工方案变化使施工难度、施工成本增加及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金额为机械费用495,060.00元,工期延误增加费用445,593.50元,共计金额940,653.50元,川新公司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79,090.64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占用履约保证金利息为114,657.53元(以1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5%及延误工期837天计算);鉴定费79,090.64元,川新公司自愿承担。
2016年5月10日,川新公司就涉案工程为参与施工人员向岳池县社会保障局交纳工伤保险费20,182.56元,工伤保险费票据备注栏载明“【工伤】工期180天”。
2016年6月1日,川新公司就涉案工程支付工地视频监控网络使用费19,200元。
法院认为,川新公司在与岳池县人民医院县医院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后,依约进场施工时发现须先行采取深基坑支护措施才能保证施工安全,由岳池县人民医院决定暂缓施工,据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岳池县人民医院设计漏项,无法按照约定向提供合格安全的施工场地,岳池县人民医院理当承担相应后果,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川新公司造成的损失。川新公司虽系专业施工企业,但就涉案工程按岳池县人民医院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图纸进行预算、投标,而相关标书并无支护工程内容,故损失不应归责于川新公司。川新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岳池县人民医院认为川新公司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及现场考查论证等等,应自行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观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岳池县人民医院岳池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川新公司四川川新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25488.01元。
(记者 申巧容 吕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