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奇帆:防范金融风险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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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经营就是企业出生时就既要有工商登记,更要有金融业务许可;严格监管就是对金融企业在事中事后经营中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数的基础就是要有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内的绝不准做,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为即使在持牌经营条件下也要受到严格监管,并且还要适应金融创新和监管形势的需要,及时更新、深化负面清单。
具体工作中,应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这些年,负面清单管理一般是在放宽准入的语境中使用的,它的内在含义是除了负面清单规定的不许可事项外,什么都可以干。工商企业在负面清单管理下,法无禁止即许可、放开搞活、放开准入、先照后证。但是,由于金融企业存在专业性、杠杆性、信用性、风险性,必须有专业监管机构予以持牌许可,才能持牌经营,无牌经营就是非法经营,就可能产生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业务风险、理财和代销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与信息科技风险等诸多风险。
目前,我国有银行、证券、保险、第三方理财、信托、保理、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牌照。有了这些牌照,就确定了这些持牌经营机构的正面清单,它的功能、市场定位、业务领域,就都清楚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要对这些持牌金融机构设立负面清单,让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正面清单发挥功能,按负面清单约束自己。
在发展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按照防风险的底线要求,设定必要的边界条件,规范各种业务要求,有的放矢发挥牌照功能,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才能总体比较健康。
比如,对小贷公司发展,至少有“六个不准”:
一是不准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用自己的资本金最多在1∶2的杠杆比范围内去放贷;
二是不准发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贷款;
三是不准抽逃注册资金;
四是不准违规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
五是不准超范围超比例投资;
六是不准突破单户贷款比例。
再如,对融资担保机构要求,至少也有“五个不得”:
一是不得为产能过剩和国家调控行业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是不得为资质较差,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企业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为非合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是不得为高利息贷款提供担保;
五是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又如,发展私募基金,应该要求其资金来源遵循不搞高息揽储、不搞乱集资、不搞明股实债、不搞信托融资等通道业务“四个不搞”;在资金投向上,遵循不炒二手房、不炒外汇、不炒股票、不放高利贷“四个不投”。
金融创新中严密防范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叠加产生风险
一般来说,金融创新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因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实体经济的问题导向而出现的业务模式创新,比如近几年因互联网发展而出现并纳入监管部门牌照管理的第三方支付、网信银行、消费金融等业务模式。这些创新在中国被称为创新,但在世界上仍是传统常规业务。
二是因技术进步、金融科技发展而形成的服务方式创新,比如手机上大量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创新。这类创新会提高效率,基本上与杠杆无关,是可以管住的。
三是为追求利润、提高杠杆而进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在金融监管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金融产品创新这一方面,因为金融产品创新往往是通过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叠加,抬高杠杆,以获取丰厚利润的代名词。金融创新中真正要防范的是信用失真风险,防范杠杆率过高。
什么叫金融产品创新?
与中国古代有刀枪剑戟、斧钺钩叉等十八般兵器类似,我国形成了银行、债券、保险、小贷、保理、担保,以及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基金等十七八个金融品种、业务、牌照。这一类有国家正规牌照、常规性业务牌照的公司,包括银、证、保主流金融系统和非银行金融系统的共有十七八种,都有常规的信用、杠杆、风险管控的制度安排。但是金融创新并不仅是常规运用金融企业、金融通道业务,而是要把信托的资金、保险的资金跟银行的资金、私募基金的资金、资本市场的资金等各种通道连接组合起来。这种组合的载体是银行理财业务、表外业务或者是资管业务。资管业务通过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组合,有的是两三种金融牌照的业务组合在一起,有的是五六种组合在一起。
大体上有六种工具能够将这些组合连接起来。
第一种是高息揽存,即提供较高的利息、回报,来吸收各种短期资金。没有高息揽存,没有较高回报,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等各方面的融资都不会存在,P2P也是利用高息手段来吸纳社会资金。
第二种是刚性兑付。较高的利息加上虚拟的刚性信用,就可以让散户和中小企业放宽心地拿出资金,资金就会源源不断地注入。刚性兑付也可能通过协议实现,比如承诺将获得的利润首先分给投资者等优先劣后的概念。
第三种是资金池。资金池的好处是,可以让长长短短、前前后后各种路数的钱都流入池中,但其实际上就像一个庞氏骗局,通过混同运作、募短投长、借新还旧来不断滚动。
第四种是资金错配。因为资金可能都是半年、一年、两年的短期理财资金,而资金的出口可能是三年、五年甚至十年期限的长期化投资,即使这些投资都有收回也有利润,时间一长也必然导致资金流错配。
第五种是多通道叠加。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小贷等拥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可作为通道。所谓“金融创新”,是把银、证、保等金融资金通过信托作为一个通道,转到了某个企业,这个企业得到的资金来自某家金融机构,但资金的真正来源可能是其他金融机构,这种通道能够多个叠加,导致资金的来源性质完全改变。通道可能把债权变成股权,就可能产生底数不清的资金流。这种资金往外走的时候,每过一个通道,就可以叠加一部分杠杆。
第六种是嵌套。一般而言,嵌套也是合理的,也是一种智慧,但是如果把三五个金融产品嵌套在一起、导致底数不清,将会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此外,通道叠加以后还可以嵌套。各种类型的资金混在一起嵌套使用时,会形成抽屉协议,表述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两种资金。如果三四个抽屉相互叠加导致底数不清,必将导致金融乱象的出现。但这个乱象是千千万万的金融机构里面的一些人昏头昏脑做起来的,哪个单位里的人都可能通过这样的业务形成杠杆和业务。这些人“雁过拔毛”,获得了利润、税收、收入,但金融乱象也就此产生。
为了取得高额效益,“金融产品创新”往往采用上述六种工具加大杠杆。比如把各种各样通过高息揽储、刚性兑付过来的钱,通过私募基金的通道加杠杆。以20亿元资金为例进行计算:给私募基金1%的过道费之后,私募基金就会用这20亿元跟银行进行组合,银行一看私募基金拿了20亿元,往往会再贷出40亿元,这就变成了1∶3的杠杆;如果原来的20亿资金本身就有90%的杠杆,这就形成了27倍的杠杆,在此基础上如果再用银行贷款投资股市或融资融券,60亿元就可能变成90亿元。最终形成的90亿元规模与原始资金的2亿元相比,放大了数十倍。
总之,孤立地看金融产品创新,每个环节都在考虑一种信用底数,没有信用底数则无法实现合作。包括抽屉协议,也是由于某一环节信用不足而制造了一个强制信用,优先级的钱先还,劣后级的钱后还,这都是为了保底信用而进行的防风险措施。每个环节一定又会把风险、信用和杠杆扯在一起,但是一旦三五个环节中都涉及三五种信用、三五种杠杆和三五种风险相互拉扯,就一定会造成信用底数不清、杠杆级数猛增、风险系数几何放大的严重后果,进而形成金融乱象。
第一个案例,宝能收购万科25%股权这件事,吸引了大家的眼球,也是中国资本市场这几年最大的事件之一。如果分析宝能整个案子,可以看到几个现象。
万能险有3个问题:第一,高息揽储;第二,通过银行发放,让老百姓把保险公司信用和商业银行信用混在一起,产生刚性兑付错觉;第三,资金池高比例错配。
万能险不是中国人发明的,在美国、欧洲早就出现了,但是国外保险公司有一个规定:一个保险公司一年的保费余额中,万能险的保费余额不能超过公司总保费余额的15%。相当于保费是资金池,短期资金作为保费出去,就是长期投资,如果其占比不超过15%,那么即使错配,风险也不至于很大。但我国此前并未控制万能险保费比例,至少在过去几年,我国六七家民营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保费余额占整个保险公司保费余额的70%~80%。
在宝能收购万科股权的事件中,收购资金的最底层原始资产有70亿元万能险,这些钱宝能只能买几亿股万科股票,杠杆不够。于是,它们就和两个私募基金合作,通过几个通道形成嵌套,将70亿元放入银行,利用银行“存一贷二”业务从银行获得贷款200多亿元,再加上万能险的70亿元,就得到了约280亿元资金。宝能购买了万科十七八亿股,占18%,变成万科第一大股东,然后通过股权抵押、融资融券等融资杠杆工具,将收购资金增至450多亿元,占万科2000多亿元市值的25%。随后,宝能登堂入室,向万科提出董事会改组。
逻辑上讲,这件事把刚才说的六种杠杆工具——高息揽储、刚性兑付、资金池、资金错配、多通道叠加、多抽屉协议嵌套,统统都用上了。法理上讲,该事件违反了几个法规:一是保险公司万能险占比70%以上,是有问题的;二是多通道叠加嵌套形成高杠杆融资,是穿透式违规行为;三是短期资金可以购买股票进行理财,但将万能险作为股权资本购买长期法人股权试图改组董事会,违反了国际资本市场规则。
总之,这个案例从更深层次警示我们:要加强监管,特别是跨领域的综合性监管;要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金融产品创新中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建设要加快、加大、加强。
第二个例子是阿里小贷。
一方面,我从2013年以后对互联网贷款P2P是十分警觉、坚决制止的。所以在2013年就有过批示,在重庆市绝不允许注册一家P2P公司,也绝不允许外地批准的P2P机构跑到重庆来开公司。
总的来说,这方面重庆管得是可以的,没有出现体制性的问题。2015年全国2000多个P2P机构有几千亿元的坏账,重庆没有进入这个名单。但是重庆当地网民有损失,因为重庆居民在网上投了外地的P2P。
另一方面,我认为符合国家规章的互联网小贷,应该得到支持。
2013年,我遇到马云,他在我办公室跟我说,他想成立一个网上小贷公司,但是由于当时浙江省小贷公司在民间贷款中坏账很多,全省正在清理整顿小贷公司,他的网络贷款商牌照批不下来。我跟他说,互联网贷款公司只要不做P2P业务,而是利用互联网产业链的场景,获取企业信用信息,以自有资本金和规范的融资资金对客户提供小额贷款,重庆市就能批准。
具体来讲,要符合四条要求。第一,互联网小贷公司穿透力强,往往辐射全国,必须有较大规模的资本金,资本金的来源必须是母公司集团注入网贷公司的资本金,不跟网民发生关系。
第二,任何融资机构、贷款公司都会放大杠杆,放大杠杆不能通过高息揽储向网民借款,必须从合法机构获得,包括银行贷款,到银行间市场发中票、证券市场发ABS(资产证券化)债券。
第三,这个钱是贷给客户链,贷给淘宝、支付宝业务链上有场景使用的客户,而不是向毫无关联的网民放贷款。
第四,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司大数据智能挖掘分析的基础条件,控制贷款风险。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业务可以辐射到全国去,但是总部注册在重庆,在其他城市不再设立子公司。
后来,马云就按照这个要求注册了。阿里小贷在重庆注册以后,百度等中国前十家互联网公司的小贷公司也相继在重庆注册。目前中国互联网小贷(不包括P2P)贷款余额有1万多亿元,重庆注册的这一批公司形成的余额近5000亿元,约占全国互联网小贷余额总量的50%。
我了解到,他们遵守了上述四条要求,与重庆的金融监管要求、国家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基本吻合。问题出在ABS发行上,证监会没有规定ABS的贷款资产可以循环多少次,蚂蚁金服把30多亿元资本金通过2.3倍的拆借融资形成了90多亿元网上小额贷款,又利用一个金融工具ABS,凡是一个贷款余额拿到证券市场交易所发的ABS债券,就可以循环发放贷款,几年里这样循环了40次,造成了30多亿元资本金发放3000多亿元网上小贷,形成上百倍的高杠杆。这件事如果因其高杠杆一刀切停摆了,对于企业发展是严重冲击,而且证交所在此之前并没有设定ABS循环的次数,企业也没有违规。
基于此,我提了三个建议。一是网贷公司的ABS不应无限循环,可以约定周转次数不超过四次。因为在传统金融公司的放贷过程中,ABS两到三次循环可能已是两三年,早已经把底层资产收回了,不会发生两三年时间几十次循环的问题。而在互联网贷款的运行中,因其运行速度快、效率高,一年可以循环10次、20次。两三年时间,可能ABS已经循环30次以上了。这是原来合理的老规矩遇上了互联网金融的新问题。
二是贷款资本金放大2.3倍不变,两个环节叠加杠杆比在10倍左右,30亿元资本金也就能放300多亿元贷款。
三是蚂蚁金服在重庆的贷款公司资本金,分三年从30多亿元增加到300亿元。2018年底,蚂蚁金服的花呗、借呗两个小贷公司的资本金已注入充实到了300多亿元。贷款余额也达到了1600多亿元,年利润达到40多亿元。
这件事的结局是皆大欢喜的,监管部门健全了体制机制,解决了高杠杆风险,重庆地区增加了几百亿元金融企业的资本金,蚂蚁金服贷款公司得以恢复运转。这个例子说明,即使有些事情在发展过程中出了岔子,也不要用一刀切的方式去处理,不要“泼脏水的时候把小孩也泼掉”。
要素市场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段时期以来,国内要素市场过多过滥,往往一个城市的交易所就超过整个美国。交易所不是杂货铺,泛滥发展,就会自掉身价。必须把好入口关,严格市场准入。
对要素交易市场的金融风险防范,也必须明确“负面清单”,划定底线和红线,概括起来至少应该包括“5个严格、16个不得”。
一是严格展业规范管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违规设立经营网点;不得违规发展会员、经纪商、代理商、居间商等展业机构;不得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违规发展投资者(客户)。
二是严格资本金审慎管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不得抽逃挪用资本金或违规从事高风险投资,不得以交易所名义违规对外(包括股东)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
三是严格业务范围管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和业务种类,不得开设网络借贷中介公司(P2P)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高息揽储、无固定对象乱集资或违规建立资金池,不得开展期货交易等高杠杆业务。
四是严格交易秩序管理,不得代客交易、代客理财或违规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诱骗投资者(客户)参与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妨碍市场公正;不得虚设交易账户或虚拟资金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侵占、挪用投资者和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五是严格信息报送管理,不得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报表、资料或故意隐瞒重大风险事件。这些规定,也是全国众多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基本要求。
目前,隐匿于民间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并未绝迹,既有传统的、原始的庞氏骗局那一套,也有结合互联网搞违规乱集资活动。这些无牌无照、小杂散的非法金融组织,其活动方式隐蔽性强、传染性高、突发性猛、危害性大,事后的处置过程往往又极其复杂。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严格管制、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措施,但潜在风险和隐患仍在积累,主要包括:一是高息揽储、乱集资,二是民间“老鼠会”、传销组织,三是民间典当行、地下钱庄、高利贷公司。
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为历年最高峰值。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所、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非法金融活动,上当受骗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打击的关键依靠力量也应该是人民群众。要实现打早、打小、打苗头,关键是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力量,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只要是举报查实的,要一次性地给予合适奖励,“花小钱办难事”,能避免事后治乱动辄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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