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想白嫖服装店老板娘,被女方狠狠上了一课后
拒绝替你交租金就告我强奸?男子承诺替服装店老板娘交租金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事后男子并未支付租金。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留下证据后,报警被强奸。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广东东莞,洪某,男,1979年出生,超市老板。龚某,女,1996年出生。服装店老板娘。两人在朋友饭局上认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平时两人经常联系。
去年6月份,刘某与龚某聊天时得知,对方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刘某提出只要龚某答应做他的女朋友,他就答应帮龚某支付店铺租金。
几天后,迫于经济压力,龚某答应了刘某的要求。之后两人多次前往龚某家中或宾馆发生性关系。
快到月底时,龚某多次催促对方兑现承诺,而每次龚某都借故拒绝支付。
6月28日,刘某再次邀约龚某到酒店发生性关系,被龚某拒绝。于是,刘某驾车前往龚某家中。两人见面后,刘某想与龚某发生性关系,开始时龚某并没有反抗,只是不停问刘某何时能兑现承诺?刘某并没有表态。
于是,龚某先用手掐刘某手臂,斥责他骗人。随后又咬了对方一口,并要求刘某停止性行为。可是,刘某并没有停止,直到完成。
6月30日,龚某准备再次联系刘某,催促其支付租金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一气之下,龚某报警声称被刘某强奸,并向警方提供一段两人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的录音。
当天,刘某从家中被警方抓获,并从刘某身上确认了龚某所描述的掐痕和咬过的痕迹。随后,警方、检方同以强奸罪对刘某追责。
刘某到案后不承认强奸,并提出两个疑点:
1、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每次发生性关系都会事前约好,过程中对方也没有反抗。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时,身上的伤并非龚其反抗时留下的,而是对方故意留下,用来“诬告”我强奸的证据。
2、刘某承认开始时是答应过龚某帮她支付租金,但我没说支付多久,也没和她说支付哪个月的。由于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打算帮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但龚某不同意。要求我这个月开始就帮她交,并且以后每个月都要帮她交。我不同意,她就故意把我引到其家中,录音并故意留下伤痕来告我强奸。
以下是龚某自述:
从朋友饭局认识并互加微信后,刘某一直在追求我。6月份两人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前,刘某曾承诺以后会照顾我,我问他怎么照顾?他说以后会帮我交店铺租金。但6月底,经多次催促之后,他都没有兑现承诺。于是我打算分手,他约我开房我也没有去了。事发当天,我本意想录下与他的对话,没曾想刘某在我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奸了我。
一、刘某构成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龚、刘两人各执一词,依我看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就一点,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在两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其他的只能是量刑时的综合考虑。
按照目前掌握的证据,龚、刘两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明确表示要男方停止性行为,从录音和刘某身上的伤痕即可证实这一点。即女方在性行为中途不同意了,这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男方应当充分尊重。如果不中止,就代表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构成了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可认定为强奸。
最终,法院经合议庭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总结
1、两人涉及到“交换条件”,是否会构成卖淫嫖娼?嫖娼卖淫是指与不特定的同性、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龚、刘两人已经认识了一段时间,平时常常联系,是朋友关系。因此,不构成嫖娼。
2、男方提出的支付租金问题,是两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认定是否构成强奸并无直接关系。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款中规定,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均视为无效。所以说这种“交易”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男方提出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故意留下伤痕和故意录音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报复。在法律面前讲的是证据,刘某所言只是个人猜测与臆想,并无任何证据支持他的说法,所以不被采信是情理之中。
4、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强奸,主要是看两人进行性行为时有无违背妇女的真实意志。即之前两人发生过什么、之后两人发生什么,均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强奸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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