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同等责任获赔51万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15时54分,被告熊某某驾驶鄂E**重型货车沿陆城街办陆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孙华路路口左转弯时,遇原告廖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高某某沿孙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陆逊大道路口左转弯,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廖某某受伤后先后入住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计55天。原告高某某受伤后入住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事故后,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某某、廖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高某某无责任。被告熊某某驾驶的鄂E**重型货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娄底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给原告廖某某、高某某及家人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律师办案过程】
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因伤情过重,原告廖某某需要进行小腿截肢手术,其两个女儿均从武汉赶回来照顾父母,伤者的小女儿通过网上了解到我们是专业做交通事故的律师团队,委托团队律师帮其父母争取合法权益。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调取肇事司机车辆保险信息时发现其为外地保险公司,团队开会讨论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并准备好应对策略;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两伤者的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廖某某伤情构成一个七级、两个十级,高某某伤情构成两个九级;联系假肢鉴定中心为原告廖某某进行假肢鉴定安装;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扣减医保用药;2.不承担鉴定费用;3.被告熊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经检验鉴定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一一举证,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成功让当事人获得赔偿。
【法院判决】
经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廖某某事故损失医疗费878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21723.64元、误工费18862.08元、残疾赔偿金28125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3730元、鉴定费408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等合计713700.80元。责任扣减后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廖某某392558.54,被告熊某某赔偿原告廖某某16876.57元。合计409435.11元。
原告高某某事故损失医疗费6845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2930.60元、误工费15718.40元、残疾赔偿金155668.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280元、后续治疗费17000元等合计285254.71元。抵扣垫付费用后需赔付原告高某某111542.65元。
两伤者的儿女有着很高的素养,从刚接触咨询到办理委托以及最后结案,他们始终耐心倾听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极力配合我们的各项工作,我们也深知责任重大,一定不能辜负他们的信任,在后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到积极严谨,真真切切地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当事人着想。
案件从伤者女儿女婿咨询委托-陪同出院-陪同伤残鉴定-假肢鉴定安装-法院开庭审判,经历6个月,律师全程协助伤者成功拿到满意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