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淄博视角新闻6月25日讯 6月2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切实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法定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职责与分工,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列明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资产配置等规定,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研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应当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
(四)规范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实施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及专家选取、采购子项目划分与合同分包、合同定价方式、知识产权约定、风险管理措施等。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
(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编制采购计划,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体现预算绩效目标。采购人应当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行为。
(六)明确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责任义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择执业能力强、专业化服务水平高、信用记录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质疑回复、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履约验收等具体事项。但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
(七)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情况,依照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不同采购方式的优势。采购人选择所适用的采购方式后,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采购程序。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其他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其他采购方式变更及进口产品审批流程统一调整为由主管部门审核。
(八)审核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等。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九)严格遵守评审纪律。采购人应当委托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在采购活动中,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评审专家外,与评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十)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澄清文件的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一)及时拨付合同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的验收时间、方法、技术、服务内容及安全标准,及时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淄财采〔2020〕10号)规定,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十二)依法答复询问、质疑。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配合做好投诉处理、监督评价。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评价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采购人应依法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以上公告的发布工作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人应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开设“政府采购专栏”,及时发布采购公告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履约验收结果、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标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公告内容。
(十五)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资料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和记录采购过程的电子和纸质文件。
切实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采购人各项主体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各采购人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的开展情况,组织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采购人应就预算编制、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并以巡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将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分解落实,建立考核追责机制。
(三)加强学习培训。各采购人应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觉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各采购人应在单位内部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培训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相关职责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考核评价范围,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评价工作,对监督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采购人在采购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同步移交有关派驻监察组等部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通知中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要切实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编辑:匹诺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