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最高法院”为什么叫“大理寺”?这个称谓是何时消失的?
在古代案例中,常看到很多重要案件交由“大理寺”审判。它所作出的审判结果基本上成为终审。那时的“大理寺”之性质与作用很像今天的“最高法院”,那么为何将其称为“大理寺”?
这要先从古代对法官的称谓说起。在我国古代法官有两种称谓,一日“士",二日“理”。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负责刑狱的官员就有“大理”的头衔了,而这“大理”二字又源于星名。据《星经》说:“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古人迷信,认为负责刑狱的官员取这两个星名利于量刑决狱。秦汉时期,最高法官改称“廷尉”,西汉景帝、哀帝,东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先后四次恢复了“大理”的官名,到北齐时才正式确定“大理寺”为掌刑狱的官署名。因为自汉代起,三公所居之处日“府”,九卿所居之处曰“寺”,而“大理”之职位居九卿之列,所以把负责刑狱的最高官署叫做“大理寺”。
“大理寺卿”也就成了一种官名,隋朝以后历代沿用。大多数朝代都规定,大理寺判决的案件,须报刑部审批。明、清两代重大案件又实行了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的制度,俗称“三法司”断案。决狱之权虽在刑部,如大理寺不同意,仍要上奏皇帝再行裁决。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曾把大理寺并入刑部,不久又分开仍称大理寺。针对有人常把“大理寺”误为僧人居住之地的情况,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遂改称为“大理院”,这一名称直使用到北洋政府时期,才算最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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