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高处着眼,低处着手

这的确是律师执业的现状。相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律师任何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都需要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支持和配合。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能够只是高处着眼,更为重要的是低处着手,方法是有的,只是在于做还是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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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不仅需要在制度上建章立制,完善各种规定,而且需要从基础,从细节,从低处开始,把小事做好。否则,就字面意思而言是美好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容易沦为一张空头支票,规定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

这样的感受早已有之,但在最近一次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会见材料时,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在历经数月终于获准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一大早兴匆匆地赶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申请会见材料。却被接待人员冷冰冰地告知,缺少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一下让自己很觉得纳闷,毕竟已经从业十多年,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我告诉接待人员,律师事务所的函以及律师证复印件我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早已经递交,现在为什么还要我必须递交。

律师证复印件好解决,复印一张就是了。但律师事务所函我早已交了,我到哪儿又去开一张。接待人员回答,没原件也可以,给我一张复印件也行。这让我更为惊讶,这是哪门子的规定,复印件又无法律效力,你拿来做什么。遂要求她出具相关规定和给我解释这样做的理由。

该接待人员看我较真,直接就给我说,领导们都开会了,我只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无法给你答复也无法给你解释,你可以走了,别影响我工作,领导回来我汇报了再说。我一下急了,我一大早起来,驱车近百公里,就得到这样的答复,这不是白跑了吗。该接待人员眼睛一翻,你可以邮寄过来啊,整个意思是你要跑管我什么事。

自己还是算较真的人,也想把这问题弄清楚,是不是该检察院有与众不同的规定,免得以后冤枉跑一趟。就一直坐等到中午下班时刻,看像是领导模样的人回来。马上过去问是不是有律师每次来办理业务都要交律师事务所函的规定。领导说,没有啊我接着问,为什么接待人员要找我要。这下的解释让我啼笑皆非,他说这也不能怪她,因为我以前交的函已经转交案件办理部门,案管中心没有留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她没法录入系统。

我这下明白了,她为什么说复印件也可以,原来她需要的是照着函的日期和编号录入。我就说,这些不是你们系统上都有,而且即便没有,和办案部门联系不就解决了,为什么要说我手续不齐。该领导说,不讨论这个问题了,你说的我都明白,只是她不太懂,是我们工作上的问题,给你添麻烦,下午上班马上给你处理。我这想,是给我处理了,但我一上午的时间就白白浪费了。如果一开始就处理,我下午就能会见,这下我只能再跑一趟了。该领导说,这真对不起,是我们的错,耽误你时间了,我以前也做过律师,很能理解你们律师一天东跑西跑,大量的时间都浪费在这上面。对此,我竟无言以对。

这的确是律师执业的现状。相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律师任何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都需要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如果他不理你,你再有道理也属于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也不可能动辄大吵大闹。现实中,这种情况让律师跑冤枉路、浪费时间的情况多着去了。

就以法庭开庭为例,法官、检察官可以随意更改开庭时间,但律师请求改变开庭时间难上加难,一句话,不行,谁叫他们是决定者。律师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前,急急忙忙赶到法庭,却被告知,法官还有事,开庭时间延后,一等就是一两个小时,你还不能有所抱怨(抱怨也没用,因为往往法官确实有事);但律师即便迟到了几分钟,就会被法官训斥说不遵守法庭纪律(在民事诉讼中,还出现直接按撤诉处理的例子)。庭审本进行得好好的,离下班时间还早,法官突然说,休庭,择期再审,律师一脸茫然,低声问,原来法官又有新安排了。这真的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我能做,你做不得,我可以耽误,你不能耽误。

面对这些情况,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保护沉默,你投诉吧,可案子还在检察官、法官手上,而且会说你怎么就不理解法官、检察官的忙和累。我现在已经养成习惯,每次都提前到,以避免法官指责,然后带一本书,在一旁安静地等待,你吵和闹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自己很生气。

保障和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我们已经有太多太多的规定,但又有哪些规定是真的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得到了检察官、法官善意的理解和遵守。你说你的,我办我的,程序决定权在我手,律师你能拿我怎么样。何况,我还有自由裁量权,你要申请调查取证,我一句话说没必要;你要申请证人出庭,我同样说不需要;你在法庭上展开辩论,我说你的意见本庭已经知悉;你要申请二审开庭,我不予理会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虽然我也承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律师滥用诉权,进行表演式诉讼,但我相信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在审慎地行使权利,毕竟法官、检察官大权在握,还是惹不起的。但正是这些小事、细节让律师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被任意摆布,权利受到伤害。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权利如果没有基础、细节、小事的支撑,就只能成为美好的梦想。我也能理解,在制度层面上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进行规定,但至少不应该过度的空泛,检察官、法官也应当秉承善意去理解和执行,而不是一遇到矛盾和冲突,就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解释和理解而置律师权利于不顾。

有的检察官、法官甚至包括书记员之所以能够如此任性,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律师的权利无法对检察官、法官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现在的救济渠道,更多的是依赖更高级别官员、更高级别部门是否理解和支持,方式是通过协调和沟通,这不是一种机制化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更高级别官员、更高级别部门的领导法治意识强,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有效,但如果法治意识淡漠,本身就漠视律师执业权利,那就形同虚设。

如何摒弃人的因素,配套性的规定让律师执业权利真正能够落地的基础性条件和技术性规定,让某些任性的法官、检察官有所忌惮不敢妄为,这应当是当前考虑的重点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能够只是高处着眼,更为重要的是低处着手,方法是有的,只是在于做还是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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