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和高空抛物不一样?”南京,2...
“下水道堵塞和高空抛物不一样?”南京,2楼业主下水道堵塞,清理出厕所便纸和装修垃圾,法院判决,楼上24户每家赔偿1400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法院)
居住在二楼的周女士家中,下水管道被堵塞,家中污水横流,全是从马桶倒流的粪便和污水,经过清理,物业公司证明,疏通出来的堵塞物均为厕所便纸、卫生巾和装修的水泥浆粉。
经过评估鉴定,周女士房屋受损的装修市场价值为51700元,但是,却找不到肇事的楼上住户,因此,周女士把楼上的24户人家(除没有入住和装修的7户之外)全部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包括鉴定费在内的损失一共56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堵塞物的来源具有多种可能性,既有可能来自本单元的所有住户,包括周女士自己,也有可能是建筑施工时就形成的,周女士主张是楼上住户所致,没有证据。
被堵塞的下水管道是每家住户之外的公共设施,业主不具有对该公共设施进行清理、疏通等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案进入二审阶段,却被翻了个底朝天,法院认为本单元所有住户共用下水管道,每家每户都应该合理使用下水管道,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理当进行赔偿。
从疏通出来的堵塞物情况来看,包括周女士在内的二楼以上住户都有不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因没有明确的侵权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楼上的24户住户各承担1400元的损失,总共赔偿33600元,由于下水道从阻塞到溢出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周女士家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自己承担剩余的经济损失。
此案二审结束,法院判决每户人家赔偿的数额不大,本应尘埃落定,但是,楼上有熟悉法律的业主认为,二审判决参加的“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但本案与高空抛物有着不同的性质,便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的要求。
24户业主认为,此案不符合高空抛物无法确定行为人的情况,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下水管道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管道堵塞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有关,周女士应该起诉的是物业公司,而不是楼上的邻居。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损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知晓。
高空抛物,家家有份的情况,属于有关侵权规则中的例外规定,由于高空抛物突发意外性强、冲击破坏性大、举证难度高、社会影响广等特点,所以才作此特殊规定。
但是,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来说,必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侵权的后果承担责任。
对于下水道的堵塞,显然是楼上的某个或者某几个业主扔弃厕纸、卫生巾、水泥浆粉等造成的,而不是全体业主日积月累正常生活使用造成的堵塞,也就是说,堵塞是个别人造成的,存在不当使用的直接侵权人,周女士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侵权人。
其次,二楼以上的全体业主也不可能联合起来,故意造成下水道堵塞,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除了实际侵权人之外,其他业主没有致害行为,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高院认为,虽然周女士家遭受损失,但与高空抛物相比,在致损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与“高空抛物”相比,此类情况不属于特殊情形。
二审法院参照“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判令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分担损失,表面上看起来很公平,而且对二楼业主的权益有利,实际上,破坏了私法的基础。
所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样的做法,会使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处于随时可能被追责的不利境地,对于没有侵权行为的业主有失公正,是对绝大多数人的不公正。
而且,如果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这个原则,也会鼓励此类纠纷中的受害人怠于举证,直接享受诉讼利益,有什么问题,直接把可能的人全部告上法庭即可,反正每个人会均摊一部分损失。
与“高空抛物”相比,本案中,周女士仅存在财产利益损失,不涉及他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生命、健康相比,此类财产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性,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分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总之,高院认为,不能把“高空抛物”的加害人推定规则类推适用于本案,二者之间没有本质相似性,周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是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高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维持最初的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楼上的24户住户不用赔偿周女士,周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一审的区法院、二审的市法院、再审的省高院谁说得更有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