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念的经,对M省关于明确青苗补偿款适用免税政策等问题的解析
M省货劳处《关于明确青苗补偿款适用免税政策等问题的答复》: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如征地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人民政府文件的,对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征地补偿费应依照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其中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的可发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这个答复很模糊,农民取得征地补偿又不是国家收储,这能算“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吗?征地是永久性征用,还能算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吗?若不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还能享受小微优惠吗?小编试着读一读这难念的经:
征地的实质是什么?
农民被征地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集体,国家再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农户承包经营的是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用不是“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是分两个过程:一是农户将农户承包经营取得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还给集体,二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政策分析
1、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集体。M省货劳处认为取得青苗补偿款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所得到的补偿,如果从农民与集体的关系来理解的话,那是农民将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还给集体,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符合《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2、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这不是归还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而是土地所有权转让的问题。集体土地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免税增值税发票。
M省货劳处的解答更像是解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储这个行为,用来回答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行为不是很准确。
3、如征地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人民政府文件的,对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征地补偿费应依照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其中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的可发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土地征用后用于道路、桥梁、厂房等基本建设,是永久性的征用,如征地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人民政府文件的,对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征地补偿费不能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只能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既然不能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自然也无法享受租金分摊后再计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M省货劳处关于“如征地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人民政府文件的,对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征地补偿费应依照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答是不准确的。
若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其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分析如下: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什么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补偿费,集体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免税增值税发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免税增值税发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免税增值税发票。
2、农户取得什么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
(1)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免税增值税发票。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交增值税。现在农村的住宅不能交易,这并不意味着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不要交税。若符合“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条件,则可按《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可申请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
(3)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免征增值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种植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可申请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
小结:若没有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其征地补偿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若有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征税,对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免税,对农户取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