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丨法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释放了什么信号?

近日,一则“宿迁中院二审改判十倍惩罚性赔偿,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新闻引发热议。

此案中,原告以网购的所谓进口“男士滋补品”属于非法产品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厂家支付销售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以原告疑似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判决解除网购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原告退还“滋补品”,对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即使知假买假,食品购买人仍可主张十倍赔偿”,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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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原告购买的一批进口“男士滋补品”,部分无任何产品信息,疑为三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同时,原告还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包装上没有任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检验检疫合格,是没有经过报关和入境检验检疫的非法产品。

按理说,若是普通消费者据此诉讼维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应该会毫不犹豫给予支持。

但问题在于,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同期还有4个类似案件正在审理或已经结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索赔牟利目的知假买假,对其“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可,因而其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就不是消费者了,顺带连基本的维权主张也不成立了?对此,原告不服,二审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只要购买食品并非为了生产、经营性用途,都应界定为消费者。至于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自用、赠与他人或是为了索赔,均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同时,仅从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维权知识、是否存在多次购买行为、购买是否超过“合理”数量的角度界定是否为“消费者”,本身缺乏确定的或者可以量化的标准。

从法理上说,食品安全法并未将消费者的购物动机、事前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诉诸动机的“诛心之论”,确实流于主观与随意,有失严谨。

从常识来看,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或者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得不到同等支持,那么反过来制假售假、知假卖假就会大行其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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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职业打假人王海,曾经出版了一本书——《我是刁民》。

在有些人眼里,王海的确是一个刁民。在他们看来,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以恶惩恶、为钱而争,为的是谋一己私利而非公共利益,法律不能助长“恶意打假”“自私自利式打假”。

诚然,以往知假买假者中,出现过一些害群之马,通过调包、栽赃等手段向商家敲诈勒索,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地方也将此类职业打假行为,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列。

但这其实并不是职业打假人的主流。少数人通过非法手段打假,给职业打假人“抹黑”,职业打假人将其称之为“吃货”。

在一些专家与广大消费者眼里,王海应该算是一个英雄。很多像王海一样的职业打假人,其知假买假行为并没有越过法律红线,客观上促进了市场净化、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因此称王海是“市场清道夫”。

对于职业打假人,不用人为拔高,也不应污名化。有个比喻特别形象:职业打假人就像啄木鸟一样。啄木鸟捉虫子,首先是为了吃饱活着,而不是做森林卫士。但其“自利”会间接“利他”,它吃饱的同时,也会让树木免遭虫子蚕食。

其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就是通过利益驱动机制,动员鼓励消费者知假打假。同时,有奖举报与职业打假,本质上也没有什么区别。过分拉高对职业打假人的道德要求,何尝不是对知假卖假经营者的纵容?

知假买假、诉讼索赔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其实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获利,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当然,利益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知假卖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大多数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理应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就会让知假买假者痛、知假卖假者快。

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如果说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是“红绿灯”,那么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就是“电子眼”。他们的存在,是监管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只有违法违规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才视职业打假人为天敌。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监管执法机构,都没理由痛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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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消费者的腰杆子硬起来,1994年1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正是在那一年多后,王海才开始了他的职业打假人生涯。

但也是从那时开始,关于知假买假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消停过。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支持,经常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

法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实际上是对“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的重申。法律鼓励打假,说明打假是好事。如果打一次假是好事,那么打十次假也不可能变成坏事,当然前提是依法行事不能越线。

时至今日,职业打假人仍有生存空间,也不只是法律给了他们机会。试想,如果没有假货充斥市场的逼仄现实,何来职业打假人的适者生存?有观点说得好,在普通消费者维权依然面临高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当下,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公益诉讼力量式微、普通消费者维权难的一种“曲线补救”。虽然不能过度依赖于职业打假,但“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的常识应该得到尊重。

当前,法院判例的撕裂,说明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支持仍未形成统一裁判意见。这不仅让职业打假群体无所适从,也一定程度上耗散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尽快消弭割裂、达成共识,统一裁判理念、裁判尺度,向各方释放清晰稳定的裁判信号,才能够发挥法律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社会功能,才能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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