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赔偿养老待遇损失吗?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杨某入职上海某瓷器公司,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起,杨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公司又与杨某签订了劳务合同返聘杨某。
2019年6月24日,瓷器公司以杨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将之辞退。
杨某认为,其未能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故不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金额较低,仅有154.93元/月,无法负担生活所需。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瓷器公司赔偿其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养老待遇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系农村户籍,从进入瓷器公司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仅有十几个月,而且截至退休,杨某的城镇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时间也仅有十几个月。虽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妥,但是,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亦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一,该行为不足以导致杨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法院对杨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
虽然社保争议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虽然瓷器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杨某未能在社保经办机构补缴,但由于其已经享受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九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故公司的行为未导致杨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