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每日一税】小心: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

【20210922  每日一税】

小心: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1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 实务中,时有发生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现就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有关税收问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我们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企业到股东个人,取得利润应缴40%的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最高按35%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20%。

两相比较,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更低,因此,有些企业就打起了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主意。

通常的手法是:迁址,在迁址后直接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案例:甲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由张三与王五投资1000万元成立,张三占股60%,王五占股40%。2020年8月由A省迁址到B省,迁址直接登记为甲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中张三为GP,王五为LP。张三、王五投资甲股权投资中心的计税基础分别为600万元和400万元,保持不变。2021年3月,甲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又从B省迁址到C省。

每日一税提醒: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要小心,有重大税务风险。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形式改变,也属于企业重组,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其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简而言之: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应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清算后以有关资产分配股息红利申报缴纳个税,股东再以有关资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因此,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没有现金流入,自己给自己生产一堆税,你有钱缴吗?也许有人认为,没钱就不缴呗,那就等税务稽查请你喝茶吧... ...

思考:企业跨省迁移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清算?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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