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带头盔不安号牌都属于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元旦”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施行,营造畅通、安全、和谐的节日交通环境。1月1日,交警河西支队解放南路大队上路开展专项检查和教育活动,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等违法行为。

1月1日9时许,交警早已来到广东路与乐园道交口,对过往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您好,骑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头盔?”交警在拦下一位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男子后,详细向他介绍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头部受伤的情况,及安全头盔对驾驶人的保护作用,在听到的交警的讲解后,该男子表示今后骑电动自行车外出时一定会按相关规定佩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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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刚离开,一名未佩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的中年女子迎面驶来,检查发现该女子不仅未佩戴头盔,同时电动自行车也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经询问,女子表示知道电动自行车得上牌,但不知道去哪里上牌。交警向其宣传了佩戴头盔的重要性,并提示其电动车上牌点位后,女子表示会尽快为电动自行车安装号牌。行动中,交警针对“不戴头盔,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进行了批评教育、劝导纠违,2小时纠违教育达数十人,达到警示教育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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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要摒弃交通陋习,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伤害,同时提示驾乘朋友关乎生命,为了自身与他人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最大程度降低交通安全隐患,养成文明安全出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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