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王者”胜诉之行政法律分析

一、法条链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知识点剖析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常考知识点,法条规范采取了列举式,我们简单的概括为,行政诉讼可以受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然而在备考过程中一一背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不现实。所以在做题过程中建议大家运用排除法,着重记忆行政诉讼的排除事由: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0.执行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1.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2.信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3.无实际影响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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