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1)

文/李云亮

我逐步深入研究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有二十年。作为一个理工科学人,理性地思考一个逻辑问题不是难事。研究物权法之由来,也是因事插足。我想,没人会凭空对一个枯燥的逻辑问题感兴趣。反之,有事而考察,物权法就有血有肉不枯燥了。所谓逻辑问题,就是纠结某个道理。冷静点的质问就是:你讲不讲理?理要讲究出处,要讲究原始道理,即原理。

理工科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习惯性思考,每一个问题都起步于一个原理。这个起步原理又称之第一原理(First-principle)。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在任何一个系统的探索中,存在第一原理,是一个最基本的命题或假设,不能被省略或删除,也不能被违反。”这就是科学方法常说的公理化思维。

回到我研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问题。注意,我不说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说的是区分占领现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说的是区分占领后的权利制度。前为因,后为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研究或制度立法)的结果。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这话的意思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这种区分占领事实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权利制度可以定分止争,是原始性研究。

任何一位业主,日常小到物业收费、车位有无(微观),中到小区管理(宏观),大到业主大会(制度),甚至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决策),住在一个物业小区内肯定会问题多多。许多业主对小区管理、业主大会、更换服务都没兴趣。如果钱不是问题,业主对物管费用都不操心。当停车位用钱也无法搞定时,开始烦脑。

常常,业主自感是是“业主”,却对小区内许多事情无能为力。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所有的事情,好像权力很大。甚至,在特大城市,有的小区被各种“机关单位”侵入常驻,引起业主们不满,想讲理找不到法律抓手(依据)。全国的业主,各种提问,网上层出不穷。同一问题还反复出现。

当然,遇见各种问题,每个业主会去应急,见山开山,遇水搭桥,各显神通,有这能耐很不错。缺能耐者,得过且过,大有人在。不过,从始(1980)至今,全国各地不少业主精英,想为业主权利弄出个一通百通的办法。他们皆从业主大会开始,形式上当然没错。可是全部禅精竭力,路障无穷,外缺协作,内不聚力。为什么?

因为,从开始,所有业主精英都把业主权利的基本原理弄错了。第一原理不对。差之一厘,谬之千里。

业主精英们行动,思想简单,二个字:“自治”。这是业主精英们的行动纲领,基本原理,第一原理。最响亮的口号是“业主自治”。这个“自治”(字眼)甚至渗到几乎全部相关硕博论文中,文以数千计。“业主自治”这个概念,严重干扰了全体业主思维。基于“自治”概念,个别业主精英曾经提出“居住改变中国”宏大口号,以致行动扩展到参与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活动。

“居住改变中国”这个宏大口号恰好映证了“自治”是一个政治性概念,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非物权法学概念。业主维权立足于,或者说,着眼于“自治”,属于业主维权第一原理错误。

基于“自治”概念,最普遍现象是再也没有业主考虑是否思维方向错了。基于“自治”概念,还给了一部分有政治野心的业主利用的机会。这引起基层ZQ不安。

物权法学逻辑体系没有“自治”概念。凡是以“业主自治”为总纲、为第一原理的行动,是在认识上把业主们领上一条歧途。歧途路上,各种非业主组织还会名正言顺地掺与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来得太容易了,也太容易被业主行动接受了。“自治”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一个很成熟的、专用的政治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自治法》,特别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系列词语太符合业主精英们的要求了。于是,“自治”概念自然成为业主精英们的第一原理。错得离谱!

爱因斯坦曾说:“你无法在制造问题的同一思维层次上解决这个问题。”这句话的意思是,要解决(由“自治”造成的第一原理错误)这个问题,需要思维上的升级,否则这个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未完待续)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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