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这位援藏干部子女的高考资格,绝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本来不想再说这个话题了,但是昨天看了一篇文章,大概意思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举报人没有问题,是有人陷害罢了。看了以后心里别别扭扭。是谁要欲加之罪呢?如果是举报人有能力加罪被举报人,就不会举报了,直接定罪就是了;是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吗?如果被举报人没有问题,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仅凭举报人的不实材料,就取消一个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的考试资格,这也太无厘头了吧?难道西藏自治区对被举报人有仇吗?别忘了被举报人是支援过西藏建设的,西藏这是在恩将仇报。有谁会相信一个省级行政区会对某一个个人采取这种不道德的措施呢?自治区难道多这么一个人参加高考就不行吗?所以我坚信,被取消资格的被举报人一定不符合在西藏参加高考的条件。
我查了《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补报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于报名条件的要求共有五条,这五条是并列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其中与被举报人有关的应该是第2条和第3条。第2条规定:“我区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我区干部、职工指在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正式在编干部或职工,含援藏干部、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或职工、驻内陆办事机构正式干部或职工。”“援藏干部”子女户籍在西藏的是有资格参加西藏高考的,这个很明确呀,为什么西藏取消了被举报人的参考资格呢?当我读到“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或职工”时,这里强调“曾”我觉得这里的“援藏干部”应该是在藏的援藏干部,如果这里的“援藏干部”包括曾经支援过西藏的干部,公文表述要求严格、准确,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援藏干部,包括期援藏满已调离西藏的干部”。
曾经的援藏干部就不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了吗?当然应该。第3条规定:“除在藏干部职工外(注意:这里强调“在藏”。),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的,须具有西藏户籍1年以上(202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如果援藏期满离开西藏的援藏干部,就需要1年(含1年)以上的学籍并实际在藏就读1年以上(含1年)。否则就不具备在西藏的高考资格了。
被举报人应该是因为属于不在藏的干部职工子女,但其学籍不在藏,也没有在藏实际就读的原因而被取消了在西藏报考的资格。个人解读也许不准确,但是西藏自治区取消其高考资格绝不是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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