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私自过户出售父亲房产,并表明不探望、不赡养!
常言道“养儿防老”,对于子女而言,赡养老人是必须尽到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儿女对父母不管不顾的状况也时有发生,甚至因为赡养费等问题对簿公堂。近期,南京鼓楼法院公布了一起“有点心酸”的赡养纠纷案件。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父亲曾委托被告女儿出售其名下的房屋,但女儿在父亲住院期间,私自将房屋通过一手流转,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将该房产对外出售。随后父亲意识到此事,多次向女儿索要房款未果。
原告父亲身患老年疾病,需长期用药治疗,退休金不能完全满足其生活所需,因住房被出售只能一直在外租房。而此期间,女儿既没有出钱帮助其治疗,也没有看望过父亲,父亲多次联系,希望女儿能来看看自己,但遭到严厉拒绝。因此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父亲请求法院判令女儿支付当年前5个月的赡养费16500元,自此以后每月支付赡养费3300元;判令女儿每月来探望两次,每逢法定节假日探望一次。
被告女儿辩称,父亲有退休工资,无需支付赡养费,也不同意退回售房款,也不愿意支付赡养费;自己工作较忙,下班后还需照顾孩子,没有时间探望。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对被告已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但被告对原告却从未有照顾或赡养的行为。
虽然房产过户登记至女儿名下后,曾有出租房屋的租金供父亲收取。但该房产原本属于父亲,故该房产租金的收取并不能抵消应对父亲所尽的赡养义务。
女儿私自将房产出售,且不对父亲的生活进行妥善安排,由此造成父亲生活上的困难,对此,女儿有责任予以解决。故南京鼓楼法院对父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子女履行物质赡养义务的案件既比较常见,也易于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却难评估。有关赡养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双方的矛盾已基本上难以调和。如何判决并顺利执行子女“常回家看看”,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
法院判决子女定期探望父母已不是一件稀罕事。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现实中,这类“常回家看看”的案件背后,总是牵涉着太多的恩怨纠葛。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真正地敞开心扉,加强沟通了解,才能让审判和执行之路走得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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