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压载水系统讲解、缺陷分析、重点提示
一、压载水系统介绍
《压载水公约》的核心管理要求是通过压载水置换达到D-1排放标准,或通过压载水处理达到D-2排放标准。
D-1标准:船舶应在航行途中采用逐一更换法、直流法或稀释法,使舱内压载水的更换率至少达到压载水体积的95%。D-1标准要求船舶在距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海域置换压载水;实在不可行时,应尽可能远离陆地并在所有情况下距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或在港口国指定的海域更换压载水。按照《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港口国不应要求船舶为更换压载水而偏离其预定航线或推迟航程。
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船舶利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在压载水加载时、在压载舱内或在压载水排放前对压载水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排放的压载水中所含的存活生物数量、指标微生物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常见缺陷
1. 缺少压载水管理证书
2. 缺少压载水管理计划
3. 缺少压载水记录簿(记录簿船上保存两年,公司保存3年)
4. 船舶或其设备与压载水管理证书或压载水管理计划要求不符
5. 设备缺失、状况不良或失效
6. 指定船员都不熟悉压载水管理的基本程序,相关操作和设备
7. 没有执行压载水管理程序
8. 没有任命指定船员
9. 未遵守压载水管理计划管理和处理压载水
10. 取样结果显示不符合
11.未按公约规定排放压载水
缺陷举例:
1、ships Particulars上标注的是exchange method,而IBWMC证书上是Sequential + Dilution Method
2 证书标记的处理量应该一致
三、几点注意事项
3.1美国
美国海岸警卫队修改了联邦法案33 CFR 151和46CFR162,压载水新规则于2012年3月23日公布,2012年6月21日生效,2013年12月1日实施,要求如下:
如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铺龙骨,则属于现有船。压载水总容量在1500-5000m3之间船舶:应在2014年1月1日后的首次计划进坞时安装具备获得USCG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系统,或安装替代管理系统(AMS)。压载水总容量小于1500 m3或大于5000 m3的船舶:应在2016年1月1日后的首次计划进坞时安装具备获得USCG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系统,或安装替代管理系统(AMS)。
如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铺龙骨,应在交船之日具备获得USCG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系统,或安装替代管理系统(AMS)。
航行美国水域的所有船舶,应持有《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并填报压载水记录表;应持有按MEPC.207(62)“2011年为最大程度减少入侵水生物种转移的船舶生物污垢控制和管理指南”编制的《生物污垢管理计划》,并填报生物污垢记录本。《生物污垢管理计划》可以是《压载水管理计划》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分册。
3.2其他
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乌克兰、巴西等国家船舶必须在安全、环境因素允许条件下,按照《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规定,在离岸200海里以外,200米以上水深处更换压载水。
2009年11月1日起,前往海湾区域船舶,都需要交换、处理或者将压载水排放到岸上接收装置。压载水交换操作应在水深至少200米且离最近岸200海里以外的水域进行,出于安全考虑,可宽限为至少水深200米以上,离岸不少于50海里的水域内进行。确实无法进行,船舶必须向港口当局提供合理解释。来自“海洋环境保护区域组织”海域的船舶,可以免除。
“海洋环境保护区域组织”(ROPME)特指以下区域:北纬16°39',东经53°3'30'';北纬16°00',东经53°25’;北纬17°00',东经56°30';北纬20°30',东经,60°00';北纬25°04',东经61°25'。
2010年1月1日起,停靠挪威港口,或在挪威水域航行的船舶,必须进行压载水交换、处理,或者将压载水排放到岸上接收装置。来自以下所列海域的压载水除外:巴伦支海、挪威海、北海、爱尔兰海、比斯开湾和伊比利亚半岛以及大西洋北部。
2010年1月1日起,在巴伦支海、挪威海、北海、爱尔兰海、比斯开湾和伊比利亚半岛以及大西洋北部等任一海域泵入的压载水,须要在另一个海域排放,必须进行压载水交换、处理,或者将压载水排放到岸上接收装置。船长应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安排压载水交换,尽量在水深至少200 米且离最近岸200 海里以外的水域进行;至少在水深200 米以上离岸,离岸不少于50 海里的水域内进行;或在挪威当局指定交换区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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