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离婚应注意什么?再婚老人离婚应注意
廖云欣
2018-03-02
二婚老人一方提出离婚 老人再婚不领证怎样认定?
二婚老人一方提出离婚 老人再婚不领证怎样认定? 老年人再婚是老年法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宣传和实践,现在日益为群众和大多数老年人所认同。但由于老年人再婚受着消极的传统道德规范、社会环境和家庭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些老年人权衡利弊,往往在再婚面前犹豫不决。 有些老年人为克服孤独感,采取不进行婚姻登记,实际居住在一起。有的对外是以夫妻名义相称或者相识的人均以他们为夫妻相待的,有的担心子女反对则暗地里居住在一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者,为'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全部
二婚老人一方提出离婚 老人再婚不领证怎样认定? 老年人再婚是老年法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宣传和实践,现在日益为群众和大多数老年人所认同。但由于老年人再婚受着消极的传统道德规范、社会环境和家庭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些老年人权衡利弊,往往在再婚面前犹豫不决。
有些老年人为克服孤独感,采取不进行婚姻登记,实际居住在一起。有的对外是以夫妻名义相称或者相识的人均以他们为夫妻相待的,有的担心子女反对则暗地里居住在一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者,为'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事实婚姻3。
因此,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存在事实婚姻和同居的现象。在我院审理的涉老离婚案件中,涉及同居关系案件不多,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少,主要是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和住房问题。相对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就比较多。
在处理事实婚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对其婚姻效力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事实婚姻在性质上既非无效婚姻,也非可撤销婚姻,而是不存在的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虽然称法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
为处理事实婚姻问题,我国曾先后制定过指导思想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若干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现行《婚姻法》又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可以补办登记'。因此,至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
有些内陆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事实婚姻按照合法婚姻处理原则进行处理;而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沿海地区则将事实婚姻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别对待,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前者适用婚姻效力方面的规定,但问题在于1989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
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不象处理普通的离婚案件那样规定,经调解不能和好但感情尚未破裂的应判决不准离婚。该条规定构成了法律漏洞,既然已经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关系,就应完全按照法定理由和离婚程序的规定来处理,规定中的矛盾现象如果不解决,将影响把事实婚姻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制度积极效用的发挥。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顺利适用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同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要求当事人为了即将破裂的婚姻再去补办婚姻登记似乎不现实,因登记行为属于'依申请行为',即使一方同意去补办而另一方不配合也难以办成,更何况是老年人。
这对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对于涉及老年人事实婚姻以及同居关系的处理问题,我们建议立法的重心是解决善后问题,但同时兼顾当事人同居期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作如下原则规定:对于老年人事实婚姻可以不适用补办登记制度,而改由法院加以确认制度。
法院加以确认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专门的确认之诉加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同居时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以夫妻名义、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应判决认定婚姻关系有效。二是在审理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过程中附带确认。
由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经调解和好或虽调解不成但感情尚未破裂时,以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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